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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再就业优惠政策再延3年

记者从税务部门获悉,南京市再就业优惠政策再延长3年,具体减免税限额标准将于近期出台。
     据悉,2006年起,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限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2005年底前成立但减免税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另外,2006年以后新办《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从事国家限制的行业以外的个体经营的,依旧可以享受为期3年的税收优惠政策(最长到2008年12月31日)。老办和新办的再就业个体经营者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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