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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举证倒置”的喜与忧

浙江省近日出台的《关于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由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被解除合同或是报酬减少的,职工提起劳动仲裁时,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证据(见3月16日《中国青年报》)。
    
     对由于用人单位做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9种情形实行举证倒置,这的确是一项开创性的举措。看到这样的消息,我想凡有过被企业侵权且因无法、无暇搜集证据的劳动者,肯定会长出一口气。作为政府劳动仲裁部门,多年来的“谁主张,谁举证”,曾难倒、吓退了数不清心怀委屈的劳动者。而企业的守法意识差,很大程度也是类似规定“惯”出来的。
    
     因此浙江省“9种情况举证倒置”有相当的积极意义。首先,此举让我们悟到,以放纵违法行为作前提的“搞活地方经济”,已在一定程度上被否定,构建和谐社会的意图已很明显;其次,不再把劳动纠纷视为一种“市场行为”,或任其自生自灭,或采取无为而治。而是以更加积极的态度,强化了政府责任;第三,此举加大了强势者的压力,减轻了弱势者的负担,体现了抑强扶弱的道义公平。此外,9类情形中,作为申诉人一方的劳动者,也仍需要对案件涉及的基本事实提供证据。因此,证据意识可望在企业、劳动者双方都能得以提升,对社会文明也是一种客观推进。
    
     浙江省此举的积极意义不容置疑,但是笔者另有一番担心:9种情况举证倒置虽为创举,但目前仅限于政府的劳动仲裁。如果相关法律不能做出相应修改或做出新的司法解释,很有可能会有对裁决不服的企业告上法庭。果真如是,那法院又该如何判决呢?为此,笔者以为此措施如果能由法律明确下来,将更能发挥其有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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