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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棒打鸳鸯”就是违法

“单位同事不允许结婚,已经结婚的必须有一人要辞职”,日前,南京新港开发区内一家电子企业出台了这么一项内部规定。南京不少企业明确禁止夫妻两人在一家单位或是一个部门工作,原因是夫妻员工不便管理,容易相互影响。对于这样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接到投诉也比较犯难,一位执法人员介绍,企业只要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制定内部规章制度,而且和这样的员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劳动法规,劳动部门也无权进行干涉。(10月27日《南京晨报》)
    
     企业作出这样的规定,本属荒唐,而更加荒唐的,则是这些劳动执法人员的说法。
    
    
     首先,我们先看看《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对于企业来说,不管劳动者已婚未婚,不管他与谁缔结婚约,不管他的配偶是不是本企业的员工,只要能够胜任企业工作,他与其他劳动者在就业方面的地位和权利就是平等的。如果对于夫妻与非夫妻实行差别对待,就是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在没有违反其他规定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与同事结婚就解除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违反了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在现实中,没有过错的劳动者并不同意仅仅因为与同事结了婚或者仅仅因为自己的配偶在同一企业,就被解雇。《劳动法》第十七条还规定,劳动合同的签定与变更,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次,我们再看看《婚姻法》。《婚姻法》开明宗义:“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这个规定是针对一切人,一切组织的。就是说,在中国《婚姻法》管辖的范围之内,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干涉公民的婚姻自由。企业,不管是外资还是内资,只要在中国国土开业,就受中国法律管辖,就得遵守这样的规定。禁止同事结婚,否则解除合同,就是对于劳动者婚姻自由的粗暴干涉。之所以说是粗暴干涉,是因为在目前就业形势严峻,劳动者就业压力很大,找到合适的就业岗位并不容易这样的条件下,以解除劳动合同,砸碎员工饭碗这样的方式对待职工的婚姻问题,其对劳动者婚姻状况的干涉和影响,极为巨大。
    
    
     第三,我们再从法律的原则来看看这种规定的违法性。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其实也是一种民事关系。那么,这种民事关系从根本原则上是受《民法通则》调整的。《民法通则》中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这个原则就是通常所说的“公序良俗”原则。按照这个原则,民事行为要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良好秩序。企业作为民事行为主体,不能用破坏社会善良风俗等等手段谋取经济利益。在我们社会,婚姻自由自主,夫妻和谐幸福,家庭稳定健康,是社会公认的美德。企业禁止同事结婚,否则解除合同的做法,产生的后果往往是破坏了正常的婚姻关系,棒打鸳鸯,拆散家庭,十分缺德。在法律中,法律的原则是具体法律规则的依据,具有高于具体规则效力的法律效力,不能说原则是笼统的规定就不具效力,违反法律原则同样是违法。
    
    
     由以上分析完全可以看出,南京企业的做法(其实全国其他地方多有发生),违法无疑,劳动监察部门的说法毫无根据。也许正是劳动部门的这种错误认识,导致了各地企业有恃无恐,制定种种反法律反人性反公公德的内部规定的做法。
    
    
     当然,劳动监察部门的苦衷可能也有一定的道理,就是作为劳动监察执法者,他们只看具体的细化的条文规定,对于缺少操作性的原则问题无法处理。这倒确实提醒人们,针对目前劳动者在就业中遇到大量针对婚姻问题的侵权事实,在酝酿修改的《劳动法》中,应该对于企业因婚姻状况而干涉就业权的做法,作出更为具体的规定,使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有更加可操作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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