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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等行为要与职工代表协商

今后,企业职工在涉及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时制度、休息休假、裁员等17项密切关涉自身利益的问题上,提出与单位方进行协商时,单位方必须协商,并且由双方各自选任的首席代表谈判。
    
     市政府法制办昨天透露,从去年年初开始启动立法程序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送审稿)》20日之前在“首都之窗”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已经有22名网友留言提出意见。这些意见将在修改时给予考虑。
    
     市民程玉山提出,《送审稿》规定“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能否加上“上级工会帮助、指导,‘或代表’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集体协商。他提出增加该条款是因为有的工会在企业处于弱势地位,有的兼职工会主席作为首席代表与企业协商谈判也有一定顾虑。
    
     《送审稿》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劳资双方建立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劳资双方“谈判”人数对等,双方代表分别由3至10人组成。
    
     每方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方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
    
     此外,经集体协商双方协商一致,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后,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会议讨论。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大会,并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须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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