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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表示随时待命也算加班难认定

“十一”期间有专家提出,职工节假日在家工作或者被要求“随时待命”都应该算做加班,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付给员工加班费。但记者昨天从劳动部门了解到,现行的劳动法规对这类“软性加班”并无明确规定,而一旦因此产生争议也难以认定。
    
     对于员工被要求“不用上班,顺便在家想出策划案”的情况,有专家认为“不论工作的行为在哪里发生,只要要求员工在长假期间做了单位的事,单位可从中受益,都属于加班,应按规定付给员工加班费。”但据记者了解,《劳动法》和本市现行的劳动法规对此问题都没有相关的条款。
    
     劳动部门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现行劳动法规中只对加班费的支付问题做了明确规定,但对于加班的地点和内容都没有规定。通常劳动部门认定职工是否加班时首先是看企业是否对员工提出了加班的要求;其次是看根据企业内部规章的规定,员工的工作是否属于加班。此外,劳动部门还要看该职工是否属于综合计算工时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如果是不定时工作制,那么单位也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对于假期在家“随时待命”是否也应算加班的问题,劳动部门也表示难以界定。比如:有些单位因工作性质的特殊情况,要求员工“放假期间不能离京,随时待命”的情况时有发生。但“待命”期间员工也可以在家休息,或在京游玩,有可能整个假期都没有被要求到单位上班,那么按照先行法规,这种情况是不能视为加班的。只有当单位正式通知职工来单位上班,才能被认定为职工加了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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