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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执法有法可依阻挠者最高罚两万

下月起,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企业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企业,福建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记者昨日从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动保障监察处副处长林慧昨天指出,今后福建省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将根据国务院新近出台的《劳动保障条例》执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等。
    
     从12月1日起,对仍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类企业,福建省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责令其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对逾期不支付的,将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今后,在福建省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举报有功人员将得到奖励。
    
     据介绍,延长劳动时间的企业所受处罚将更严格。1994年7月省人大颁布的《福建省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条例》曾规定,对于任意延长劳动时间的企业,给予5000~1万元的处罚。新出台的《条例》规定,处罚额按每名受害劳动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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