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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毋须重复投诉

3种情况劳动监察部门不再受理:应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情况;企业员工或单位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情况,以及发生纠纷的员工或单位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情况。
    
     害怕自己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种仲裁部门受理后监察部门再进行处理的情况将不可能再发生。记者昨天从劳动保障部门获悉,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并将于2月1日起实施的《关于实施若干规定》明确,发生劳动争议后,出现3种情况,劳动监察部门将不再受理相应投诉。
    
     徐先生在进单位工作的一年半时间中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地工作,加班成了家常便饭。但在按领导要求加班后,单位一直拖欠他的加班工资,日积月累徐先生被拖欠的加班工资高达2000多元,尤其在近4个月中又被拖欠近千元。在这种情况下,徐先生将单位告上了仲裁庭,请求仲裁部门为他讨回公道。但与此同时,徐先生担心仲裁的结果对自己不利,又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希望达到脚踩两只船,哪头有利走哪头的目的。
    
     事实上,一些单位员工为了达到快速、对自己有利等目的,在申请仲裁后又向监察部门投诉的情况已不在少数。有关人士估算,上海此类案件的年发生量在百起以上。
    
     昨天,中国劳动争议网有关人士就此问题解释说,按规定,劳动监察实施的范围主要限于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等9种,而仲裁受理的范围主要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等3种情况。新规定就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可以避免劳动监察部门重复处理同一个案件,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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