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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部门:“生育权”不得侵犯

江南晚报讯 销售部经理小欣(化名)怀孕了,公司得知这一情况,随即作出反应:对其降低基本工资,调动工作岗位。小欣表示不能接受,前不久,她通过劳动仲裁,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欣是两年前应聘在锡城一家合资公司工作的,在试用3个月后担任销售部经理,月基本工资为5000元。一年后,小欣到医院体检得知自己怀孕了,满怀欣喜。不料一周后,公司发放上个月的工资时,将小欣的工资降为3000元,另外以2000元“其他补贴”的方式补足。从表面上看,女经理仍领取了5000元的“工资”,但她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变成了3000元。
    
     3个月后,公司又以工作需要为由调动了小欣的岗位,让她任公司人事部培训经理,“调令”中没有对其月基本工资另作规定。但第二个月后,公司又将小欣的基本工资由3000元降为1800元,同时予以“其他补贴”1200元。小欣这才发觉自己的“生育权”受到了侵犯。她再三与公司交涉,要求按劳动合同办事,迟迟没有结果。
    
     在查明实情后,市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认为,小欣怀孕后在正常上班期间,公司应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基本工资标准,对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此案由于调解不成,仲裁部门很快作出了裁决:由该公司按5000元工资标准向小欣补发工资6000元,并补缴8个月被降低基数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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