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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用人单位有防治义务

职业病的产生,是用人单位从事会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造成的。因此,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职业病防治的义务,同时强化了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的监管职责,以行政强制力保证用人单位履行义务。
    
     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用人单位的主要义务包括:1.建立自身职业卫生管理机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2.配备职业病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并治理职业病危害因素;3.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控制、评价与管理;4.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包括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档案制度;5.履行危害告知义务,包括合同告知、作业场所公告和危害警示标志、培训教育等;6.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7.落实职业病待遇,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可计入生产成本);8.对未成年工和女工等特殊群体的保护。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防治办法
    
     1.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确保这些项目完成后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可以达到国家标准。
    
     2.对接触生产性有害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前体格检查和定期体格检查,防止有职业禁忌症者从事相关的作业,在岗的工人发现不适应症的要及时调离原岗位,并做必要的治疗。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对产生职业危害的工作场地,企业要有警示。
    
     4.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生产过程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从而减少工人与有害因素接触的机会。
    
     5.采取通风、排毒、降噪、隔离等技术性措施来降低或消除生产性有害因素。
    
     6.加强生产设备的管理。
    
     7.制订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8.加强个人防护,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防止有害物质进入体内。如对苯、正己烷、铅烟等采用过滤式防毒口罩,对铅尘、粉尘等采用防尘口罩。
    
     9.合理安排休息,注意营养,增强机体对有害物质的抵抗能力。
    
     10.根据国家制定的一系列卫生标准,定期监测作业环境中生产性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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