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务资讯 - 职工协商代表岗位不得随意变更

职工协商代表岗位不得随意变更

今后,企业职工在涉及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工时制度、休息休假、裁员等17项密切关涉自身利益的问题上,提出与单位方进行协商时,单位方必须协商,并且由双方各自选任的首席代表谈判。 
    
     从去年年初开始启动立法程序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送审稿)》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劳资双方建立三方协商会议制度,劳资双方“谈判”人数对等,双方代表分别由3至10人组成。每方确定1名首席代表。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方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送审稿)》对职工协商代表规定了专门的保护条例,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变更职工协商代表的工作岗位。因工作需要变更协商代表工作岗位,应当事先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职工协商代表在任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职工协商代表本人要求顺延劳动合同期限的,用人单位应当将其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任期届满。
    
     除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不得解除职工协商代表劳动合同(一)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务资讯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务资讯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