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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纳入“劳务派遣用工体系”值得期待

一种新的用工方式“租赁用工”日前正在山东济南悄然兴起。在这种新的用工方式下,用人单位不和所使用的劳动力发生任何隶属关系,而由劳务派遣机构来负责对人员的管理,企业只用人,不管人,可大大降低企业成本,并避免发生劳动纠纷。
    
     所谓租赁用工又称派遣制用工,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由劳务派遣机构通过一系列科学手段录取合格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然后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同时为所聘人员发放薪酬、代办社会保险、托管档案的全新用工方式。根据我国各大城市试行这一全新用工制度体系的实践和国外推行的情况来看,“劳务派遣”制度在有效保护用工单位和务工人员的双重权益、缓解传统用工方式中劳资双方存在的矛盾、减轻企业负担等方面,其积极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那么,劳务派遣机构所“派遣”的务工人员中包含民工群体吗?又能否尽快把民工群体纳入这一“劳务派遣体系”中来呢?我看,这很有必要。
    
     我们看到,近年来虽然举国上下对“民工欠薪”现象给予了高度的关注,也付出了足够的努力,可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的事件还是层出不穷。为什么?笔者以为,公共管理部门的监管乏力,公权力影响甚微,这些是重要的原因。
    
     事实上,把民工纳入这一“劳务派遣体系”,恰恰可以解决公权力对于用工企业“掌控力”微弱的问题。由公共管理部门指定或认可的专门劳务派遣机构来统一进行民工的雇佣,培训,与民工签订足以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合同,然后再派出上岗。用工企业只是“用人”,管理和权益维护则是劳务派遣机构的责任。这样一来,公权力只要对派遣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就可以了——民工拿不到工资,就找派遣机构索要!此外,使用和管理分开却又互相制约,更加有利于民工个体的维权行为。
    
     因而,这种最早起源于美国和日本、目前已是很多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拉动就业的用工制度,值得我们借鉴——尽快加强对“劳务派遣体系”的立法规范和公权力监管,把民工这一低层次劳动力纳入其有效的“保护伞”下,实在是民工群体的福音,也正是公众所期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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