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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消失12年歧视不断

“临时工”身份压得许多职工喘不过气来。(资料片)
     “临时工”称谓在我国已取消12年,至今却仍暗中作怪。在山东,不知道有多少人被定位为“临时工”而遭受歧视。近日,记者走访了他们中的许多人,听他们讲述了各自的遭遇,令人心酸和愤慨。
     同样过“三八”正式工一双鞋 临时工一包纸
     小刘是济南市一家银行的“临时工”。从外表上来看,小刘的装扮跟“正式工”没有任何差别——每天早晨,她会对着镜子,化上细细的淡妆,然后穿上白色衬衣,深灰色的套装,细跟的高跟皮鞋,坐在“上等人”的高楼大厦里。这样的装扮,在许多老百姓的眼里,是很优雅的高级白领打扮,但令人惊讶的是,小刘每个月的工资只有600元,而且她在这家银行是抬不起头来的“临时工”。
     这个身份给她带来了许多烦恼。“我印象最深的是1998年春节,我们每个员工都发了3000元奖金。然后领导说,你们几个是临时工,不能享有这个待遇,然后就把已经发的奖金,又都收上去了。”
     从那以后,“临时工”这个身份,将小刘和她身边的同事彻底分了开来。“正式工”的奖金月月发、季季发、年年发,少则一千两千,多则上万,“临时工”一分钱没有,只能眼巴巴地看着。有一次,领导看了于心不忍,便从小刘他们每个月的工资里拿出100元,如果员工表现不错,这100元就当作“奖金”再发给员工;否则,这“奖金”自然也就没了。
     这种分配的不公平,体现在很多环节上。“三八节”,单位给“正式工”每人发了一双运动鞋,“临时工”每人只有一包卫生纸;一起开会,“正式工”一人发一个本子一支笔,“临时工”每人却只能领一张白纸记录;中午吃饭,“正式工”可以拿着餐卡,光明正大地去员工餐厅用餐,“临时工”因为没有餐卡,只能到单位附近的地摊上去将就……
     因为处处受到排挤和歧视,小刘在这里交不到一个朋友。她说,虽然她刚过而立之年,参加工作也七八年了,本应是事业上意气风发、蒸蒸日上的阶段,但是她对这个工作早已感到厌烦。“我恨这个单位,我不愿意跟我的同事来往,这里把我的大好青春都毁了。”小刘说这话的时候,一双明亮的大眼睛里,闪着晶莹的泪光。
     同样工龄 正式工月薪4000 临时工只有350
     “人家‘正式工’的工资条,一量有三四十厘米长,你每月的工资、津贴、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金、失业金、医疗保险,一栏栏标得很清楚;我们‘临时工’,干最累最苦的活,却啥也没有,一个月350块钱的工资,每逢月末,领导给我们现写工资条!”小庞,是在我省某电业局郊区供电公司工作的“临时工”,4月23日,他给本报打来电话反映自己的遭遇。他在电话里的声音,带着哭腔。
     让小庞非常不爽的是,他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十几年了,他的待遇却一直徘徊在公司的“最底层”。这些年,他的工资只提高了一次,从原来的每月300元提高到了现在的350元。而这家公司的“正式工”,最少的一个月工资也有2000多元,和小庞一样工龄的,每月能拿到4000多元。“甚至连正式工的孩子们,每月都可以享受一半的公费医疗,而我们至少还是职工,却啥都没有。”
     不但拿不到钱,小庞他们这些临时工,还干着不该他们干的活。“比如去野外换表、架线这些事,本来都是野外施工队的事,他们是正式工;我们这些临时工,只负责维护村里的低压照明、收取电费。但他们不愿意干的事,就让我们去干。野外施工,风吹日晒,中午吃不上饭是常事。我们本来是半工半农性质的,现在成了全日制。只比这个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高出10块钱。”
     工作时间延长了,劳动强度加大了,小庞和他的同事,有许多人拿不到一份固定的收入。“每个月,都是我们组长给我们发工资。你跟他关系好,他发给你150元,你跟他关系不好,他发给你50元。随意性非常大。现在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分工,逐渐演变成了他们接活,让我们临时工去干活。”
     采访过程中,记者问小庞,一个供电站有20多个“临时工”,三四个“正式工”,具体怎样分工。小庞考虑了半天说:“实在想不出来,他们好像除了坐在办公室里喝茶,给我们派活,没啥事可干。”
     歧视何以12年不断
     同在一个单位甚至在同一个岗位上,干着同样的活,却有着两份截然不同的收入,“正式工”和“临时工”的差距为何这样大?
     记者从省劳动保障厅了解到,实际上,自1994年《劳动法》施行后,我国就明确规定,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用人单位若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也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有有关的福利待遇,只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由于目前劳动力市场上供大于求,供求结构不平衡,许多急于求得一份工作的人,即使面对“霸王条款”和“用工陷阱”,明明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为使自己能够长期干下去,也只好忍气吞声。许多用人单位,更是以招用“临时工”为借口,肆意侵害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省劳动保障厅有关工作人员认为,由于我国早在1994年就已经取消了“临时工”这种说法,所有职工在用工单位均享受平等的权利。只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就应该依法为职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在职工遇到“同工不同酬”的不平等待遇时,可积极地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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