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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薪”缘于“四个不到位”

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春节,南京市将开展“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执法检查”。为解决民工工资的拖欠,政府政策力度一年大似一年,劳动监察部门监管强度一年胜似一年,为什么欠薪现象仍时有发生?昨天,劳动保障部门人士向记者介绍说,原因在于用人单位“四个不到位”。
    
     法制意识不到位:少数用人单位不依法用工、不依情用工,缺乏法制意识。个别单位在年底要不到工程款时,煽动民工采取堵门等过激行动。有的单位负责人自上任以来,没有参加过一次劳动保障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遇到问题不是通过正规渠道积极解决,而是推托躲避。思想认识不到位:有些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一天到晚满脑子“中标”、“中大标”,一心想抱个大“金娃娃”,但漠视民工的合法权益,如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有的单位在签劳动合同时表现得很轻率,文本不规范,有的有合同但无合同期,有的合同无工作内容,有的仅是项目经理签名,有的甚至无公章,严格说,这些都是非法合同。管理不到位:没有安排专人或兼职人员从事劳动管理工作,劳动保障工作无法深入到工地、项目部、班组、人头。工作措施不到位:表现为单位对年度资金的调控和运作没有宏观计划,致使到年底无法兑现民工工资;有的单位将已筹措的支付民工的工资,在年底前挪作他用等。
    
     为做好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南京市成立了以副市长为组长的“清欠工作领导小组”,市发展计划委、建工局、劳动保障局等齐抓共管。本报南京新闻中心也将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互动”,开辟专栏,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凡读者拨打本报“51950668”投诉电话,本报将及时与南京市监察支队沟通,将读者投诉转达。对读者反映的“清欠”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或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列入立案的投诉,本报将给予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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