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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不生气”是劳动仲裁标准?

据《新京报》昨日报道:戴尔公司中国总部员工郑杰在加班时突然倒地,50多天后死亡。郑杰家属与戴尔公司在赔偿问题上发生争议,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今年1月26日作出结论:郑杰之死不属于工伤。有知情者在接受采访时称,在这次裁定中,厦门市相关部门被要求“妥善处理,不能让戴尔生气”。
    
     “不能让戴尔生气”,是哪些官员提出的要求?为什么要提出这样的要求?据了解,作为利税大户,戴尔公司在厦门的地位非同一般。此前,戴尔有意将总部迁至上海,厦门市政府则多方挽留。这些信息难免给人以联想,假如劳动部门对这起死亡鉴定的结论不能让戴尔满意,甚至让戴尔生气,也许戴尔会以此为借口离开厦门,厦门会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会发生一系列连锁反应。这也许正是相关部门要求劳动部门“妥善处理,不能让戴尔生气”的原因吧!
    
     然而,同样需要引起重视的是,“外企不生气”一旦成了劳动仲裁的标准,法律就会被亵渎,社会公正也必然遭到破坏,广大职工的权益也就难以保障,其杀伤力十分巨大。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人提出这样的非法、非分要求?难道“外企”就成了老虎屁股,连法律都畏惧三分,无可奈何吗?因为“不能让戴尔生气”就可以漠视职工生命?显然,这不符合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也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劳动部门最核心的要务;法律法规,是劳动部门进行劳动仲裁的惟一依据。假如劳动部门成了一些官员所谓顾全大局、发展政绩的“棋子”,成了一些强势外企的“奴婢”,甚至把“外企不生气”作为劳动仲裁的标准,那么,谁来为劳动者撑腰?谁来维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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