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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过后话维权

“五·一”是劳动者的节日。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劳动者在自己的节日里仍自愿或被迫加班。用人单位应对在节日里仍然坚守岗位的职工表示感谢,并按照有关规定付给加班费。节日加班国家有那些政策规定呢,这里我们为读者作详细解读。
    
     加班应征得职工同意
    
     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出于生产经营要求,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职工加班加点,但必须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征得劳动者同意。同时加班加点的时间也受到限制,一般情况下每天不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每天不超过3小时;每月总计不得超过36小时。
    
     因此,无论是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还是劳动者因为工作需要向单位提出加班,都必须得到对方的同意。其中特别要强调的是:劳动者有拒绝单位加班要求的权利。用人单位以不加班理由来处理职工,包括扣发工资奖金都是违法的行为。
    
     加班工资不能预定
    
     有些单位在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中约定加班工资,即把本来属于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划出来,说成是固定的加班津贴,同时规定不论是平时晚上加点、双休日加班,还是法定节日加班都不再发放加班工资。这种看似支付了加班费的做法,其实是违反《劳动法》的。从《劳动法》的角度看,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法定报酬之一,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予以拒绝或克扣。以津贴形式“预定加班费”、每月固定发放,不符合国家关于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公司应当按每个职工实际加班的时间予以统计,并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基数如何计算
    
     法定休假日期间,企业如安排劳动者工作,应当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可300%的工资究竟该以什么为基数来计算呢?由于制订工资的主动权在企业手中,有些企业往往会压低工资基数,这就侵害了职工的利益。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同时,假期工资基数还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635元。
    
     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20.92天。在所有计算假期日工资中,惟有加班费的计算统一按20.92天为一个月的工作日。这就不考虑这个月到底有多少天的工作日了。
    
     不能以补休代替加班费
    
     对加班一般有两种处理方式:给予补休(调休),或发放加班工资。不少人以为这两种方法可由单位自由选择,这是种误解。劳动法律规定:法定节假日加班不能补休,只能发加班费。目前,法定节假日的日子是固定的,元旦1天,春节、五·一、国庆各3天,共计10天。平时的休息日是可以调整的,只要一周至少安排2天休息,并符合工时规定即是合法。因此国家对于法定节假日的态度是一般不应安排加班。法律明确指出,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加班费,不得以补休代替。
    
     7天加班“含金量”不同
    
     我们把“五·一”称为“黄金周”,虽然都是加班,但是7天假期的加班费计算标准并不相同。细心的人可能会发现,国务院在每次的“五·一”放假通知中都明确指出,5月1日、2日、3日为“五·一”法定休息日,剩余4天都是从前或后一周的休息日调换来的。这就决定了前3天是法定节假日,后4天是普通休息日。后3天的加班费是加班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而且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前3天加班不能用补休代替,而且加班费不低于加班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
    
     特殊工时制也得付加班费
    
     我们平时所说的工作时间,是指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时间。经过劳动行政部门的批准,有些特殊行业和特殊岗位还可以执行不定时工作时间制和综合工作时间制。后2个工作时间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不受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的限制,而是以被批准的计算周期(比如按季、半年等等)总的工作时间来计算。因为这2个工作时间制度没有周一到周五与周六、周日的区别,所以凡是超过总工作时间,虽然也算加班,但是都统一按平时工资的150%计算加班费。
    
     因此,有些执行这2个工作时间制度的用人单位唬弄职工,一是说“五·一”上班不算加班,二是说,加班工资只按平时工资的150%计算。
    
     其实,《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早就作了规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300%支付工资。”
    
     维权要有证据并注意时效
    
     在劳动争议中非常强调证据,比如你要求得到加班费,首先必须证明你加了班,哪天加的班,加了多少时间,是否有批准手续等等。不少劳动者跑去申请劳动仲裁,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加过班,结果不仅加班费没拿到,还和用人单位关系发生裂痕。如果用人单位不实行打卡制度,或者加班登记制度的话,举证是有相当困难的。建议当事人使用录音、书面报告签字等方式将证据固定下来,这样才能有备无患。
    
     还要提醒的是: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只有60天,也就是说60天一过,你就没办法再通过法律得到你的加班费了。在加班费的争议中,仲裁是按你加班费应当发放日为时效的开始日,而上海法院则从你被拒绝得到加班费的这天开始计算。
    
     四种特殊情况的加班不能拒绝
    
     在一般情况下,加班是要得到劳动者同意的,但是法律也规定有四种情况的加班是必须的,不要征求劳动者的意见,如果劳动者不加班则是违法的。
    
     这四种情形是: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在上述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组织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可不受法律规定的条件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
    
     国务院《劳动检察条例》关于加班的监察规定(摘录)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如何举报、投诉上海用工单位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可以采用电话、信函、来访等方式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2、举报人应明确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及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3、对受理的举报案件,劳动监察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对认为有违法事实的事项予以立案,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结案。对不属劳动监察受理范围的举报,将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处理。
    
     4、全市劳动监察机构接待举报时间:周一~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30~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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