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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雇员制”的利与弊

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陆续出台了试行政府雇员制的文件,并已招聘了数量不等的雇员。从出台的相关文件或聘用的政府雇员来看,政府雇员是政府面向社会,以合同形式聘用的为政府工作的技术性、咨询性或辅助性人员。政府雇员一般承担政府或政府某一工作部门交办的工作任务,对政府或政府某一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负责,但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按合同管理。从层次上看,大体可分为辅助雇员、普通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
    
     各地试行的政府雇员制,对于政府引进急需高层次专门人才和辅助性人员有一定积极意义:一方面,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中有相当一部分是高科技含量的专业性工作,但现有的公务员薪酬水平对高级专门人才的吸引力不够。政府雇员制通过市场机制确定雇员待遇,从某种程度上能吸引高层次人才。另一方面,政府机关有一些工作程序相对简单、性质比较单一的辅助职位,存在着一些从事事务性、操作性等工作的辅助人员。实施雇员制聘用辅助人员,可按市场价格确定薪酬,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
    
     但从试行的实际情况看,政府雇员制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雇员”界定不清,甚至相互矛盾。在适用范围上,有的仅限于政府机关,有的则包括了机关和事业单位;在聘用对象上,大多数地方着眼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有的则以辅助和普通雇员为主;在编制管理上,有的占编制,大多数地方则不占编制,容易在管理上造成混乱。二是难以实现雇员制度的初衷。部分地区试行情况表明,政府雇员按照合同管理,合同期满自谋出路,在社会缺乏相应保障体系的情况下,高薪对高层次人才的吸引力仍然有限。此外,政府雇员和公务员由于分属不同系列,雇员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要与公务员一起完成某项任务,加上有的雇员工资是行政首长的数倍,这种情况在管理上将带来一系列问题,使雇员在实际工作中关系很难协调,积极性也将难以发挥。三是对公务员制度形成冲击。普通雇员和部分高级雇员是政府一般服务性工作需要的专门人才,与公务员职责分工不明确,容易造成公务员人才的闲置与浪费,不利于发挥现有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四是可能造成政府人员膨胀,加重纳税人负担。目前,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关对高校毕业生和留学归国人员的就业有一定吸引力。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不顾成本一拥而上盲目推行,以高价争夺人才,特别是在部分地、县级机关推行雇员制,容易加重财政负担,将使纳税人利益受损,带来不良社会影响。
    
     政府履行的公共服务职能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政府机关确实需要一定数量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才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吸引高层次的专业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是当前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笔者认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思路,应在公务员制度的框架内,通过不断创新公务员制度,推进公务员队伍分类管理来解决。正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草案)》对公务员制度亦作了一系列创新,相关的试点工作,如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执法职务的分类管理试点工作也正在进行。这些都是提高公务员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政府机关对高层次人才吸引力,降低行政成本的重要举措。鉴于政府雇员制试行过程中面临的上述难题,笔者认为,已经试行雇员制的地方要注意发挥雇员的积极作用,及时总结试行经验,不要盲目炒作;其他地方切忌不顾自身条件与实际需要盲目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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