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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劳动举报数量陡升

近日,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出台,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据悉,自消息发布之日起,到北京市城区劳动监察机构进行劳动举报或做相关咨询的劳动者数量明显上升。劳动法专家介绍说,该条例的出台,对全面贯彻实施劳动者权益保护起到了积极有效地作用,同时,也对劳动监察队伍工作的深化发展做出了进一步的推动和促进。
    
     在采访过程中,很多工作在一线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都认为此次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虽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但要将该条例落实到各地方,还需要继续出台相关办法加以完善。据记者从北京市劳动保障局了解到,目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工作仍然以1995年出台的《北京市劳动监察机构受理举报劳动违法案件暂行规定》为主要工具法。而此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出台后,北京市有望出台一部配合该条例的新实施办法,对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落实到地方起到完善作用。
    
       专家提醒:劳动者应仔细学习《条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中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会会长关怀说,《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内容涉及面很广,将当前社会上很多尖锐的问题都纳入了监督检察的范围之内。关怀认为,《条例》的出台和实施,无疑是给了劳动者一个有力的维权武器。作为劳动者个人,应该仔细学习这个《条例》,清晰了解劳动监察部门都处理哪些问题,及时反映用工关系上的违法行为。按照条例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保障条例法规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举报有功者还可受到奖励。
    
       新闻链接
    
       全国不到2万人 专职监察员极度匮乏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人大法学院副教授黎建飞介绍说,目前我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总数还不到2万人,远远满足不了需要。有些地方的县级政府甚至没有劳动监察大队,有的话也只有三五个人,几乎形同虚设。所以我国急需壮大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队伍,提高他们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执法能力。在现状下,赋予他们更多权力是必须的,这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是‘社会警察’”的定位。
    
       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科唐大华科长介绍说,目前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上有很多问题都亟待解决。从目前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工作状况看,工作压力都非常大。仅以海淀区为例,海淀区共有7万余家企业,而工作在一线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共计23名。每人每月处理的案件不下百件,每年都在2000件以上,几乎每个工作人员的压力都处于超负荷的状态。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为“劳动保障监察员”这一职位赋予了更多权力的同时,也为他们规定了更多管理规范。唐大华说,今后的工作势必会在规范内部管理和加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自身要求方面多下工夫。要强调监察员的“责任制”问题。所以说,今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面对的压力也将大大增加。
    
       解读
    
       专家:12月1日后,除了打官司、找仲裁 通过举报也能讨工资
    
       给劳动者提气
    
       中国管理科学院劳动法律研究所副所长、中国人民大学劳动关系研究所客座研究员韩智力认为,国务院此次颁布的劳动监察条例最明显的目的是为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国家的《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部门要依法行政,其中劳动监察是与企业关系最密切的行政行为之一。在目前,企业中的劳资关系矛盾越来越突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监察无法可循的话,开展就非常困难。比如说,现在很多用人单位拒绝劳动监察进入执法。一些地方为保护企业利益不惜损害或是牺牲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甚至制定法律明确限定,劳动监察一年只能到用人单位进行两次监察。
    
       韩智力指出,关于支付劳动者工资和工资最低标准的问题,是目前用工关系中最为尖锐的一点。此次《条例》中针对工资问题的规定可谓是极为劳动者提气的一点。
    
       以前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通常只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行政性罚款,而劳动者如果不走法律途径、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般不能得到应付工资以外的赔偿金。《条例》中的新规定,使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即使不走法律途径,也能通过举报等途径获得应付工资以及罚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使监察更直接有力
    
       韩智力认为,此次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把监察的力度扩大化,如把个体工商户也纳入劳动监察的范围,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劳动部门可以依法实施监察;职业介绍机构也依照该条例进行劳动监察。当然这是因为最近几年职业介绍机构存在较多的欺骗行为。
    
       劳动法专家、中国劳动争议仲裁诉讼网专家组成员梁艳松表示,《条例》第一次正式把未进行工商登记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却又存在用工行为的用工主体列为监察对象;正式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情况纳入本《条例》调整范围。
    
       梁艳松认为,《条例》明确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有权采取的措施:(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这些规定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职权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中国劳动争议处理专业委员会副会长、北京市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会会长关怀介绍说,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条例”比“规定”在法律上要高一层。从《劳动监察规定》到《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无论是内容还是法律层次上都有了一个跃升。这就意味着,在法律效力上有了更高层次的保障。
    
       缓解监察屡屡被告现实
    
       韩智力表示,尽管该《条例》的出台,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可以使劳动监察部门屡屡被告的尴尬现实得到缓解。
    
       因为目前在劳动保障监察的过程中,执法的程序和依据不很明确?熏劳动监察部门成被告,这在北京很常见?押要么是劳动保障监察为维护劳动者权益,被用人单位告上法庭;要么是在执法过程中,不被劳动者所理解,而把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告上法庭。
    
       而《条例》要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就某一个案件进行监察时,必须对执行程序进行公示。甚至包括你在什么阶段做了什么,所采用的是什么法律法规做依据,都必须进行政务公开。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可能解决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屡屡当被告的现实。另外,从法律上讲,也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的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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