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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何以被长期“误读”?

法定休假日加班到底应拿几倍的工资?3倍还是4倍?近日,报纸关于《广东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的报道再次引起了市民对“节日加班工资”的关注,对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答复说,《条例》关于加班报酬的规定和《劳动法》是一致的,以往大多数认为“3倍工资”是只看“大法”(《劳动法》)而没有看相关规定和细则而造成的误解。
    
     看到这一消息后,相信大多数人会感到兴奋,尤其是“4倍工资”而不是“3倍工资”的解释。然而,在下总有点兴奋不起来,缘何?因为对大多数人来讲,那4倍的工资只能是一种奢望。眼下甭说是4倍工资,就是原先“3倍工资”的规定又有哪些认真执行了呢?又有哪些认真地“足斤足两”地兑现了呢?拖欠工资早已成了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就是休假日加班也难以如数拿到自己的“血汗钱”!
    
     看到这则消息后,我赶忙找到了《劳动法》的有关章节进行解读,看到第四章第四十四条(三)果然写着: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解读这句话的准确含义,即除去基本工资外,另外应该拿到本人日工资的三倍工资。事实上,很多单位并没有做到这一点,稍好点的也只能拿到2倍的工资。
    
     《劳动法》是我国平衡劳资关系的根本大法,就是这样一部“大法”为何长期以来却被屡屡“误读”?
    
     首先从社会层面上讲,它有着深刻的社会渊源。当下很多企业加班加点不支付工资似乎成了一种“惯例”,在有些企业领导和业主看来,我愿意付多少就付多少,想要加班费,没门!不愿意干就请走人。长期以来,很多企业就是处于这样一种“人治”的背景下,国家的《劳动法》简直就是“聋子的耳朵——摆设”而已。没有《劳动法》的根本制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就永远无从谈起。
    
     其次,反映了劳动监察部门监管力度的缺失和不到位。作为劳动监察部门,理应把工资检查作为自己的份内事,而事实上,目前很多劳动监察部门根本没有过问过法定假日加班加点的问题。这也难怪,甭说是休假日的加班费,就是一些正常的工资都存在着拖欠问题,成了“老大难”久拖不决,个别地方这一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再去帮助那些弱势群体追讨加班费,看来有点“力不从心”。这种境况表明,作为劳动监察部门,不仅要过问正常工资的发放,更要过问加班加点工资的发放,劳动监察环节出现了问题,足额发放加班费就永远是破解不了的难题。
    
     再次反映了职工维权难的严酷现实。《劳动法》明确规定休假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基本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规定是这样,可企业就是不去认真执行,工人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利益受损。为了几十元,或者上百元的加班费,又有几个工人愿意和领导闹翻了脸?一旦出现“不愉快”,轻则给你“小鞋”穿,重则炒你“鱿鱼”。在饭碗和加班费之间进行权衡,工人们最后还是哑巴吃黄连——有苦往肚里咽。这种社会现实是造成劳动者“敢怒不敢言”的直接原因。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依靠政府的强力介入,仅靠职工个人维权是很苍白无力的。
    
     《劳动法》被长期“误读”,不仅导致了对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更为重要的是不利于我国劳动力市场秩序的建立和完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一个国家如果没有良好的、到位的加班加点制度,平衡劳动力关系就只能是一种奢望。鉴于此,希望大家都来关注《劳动法》的“误读”问题,以正本清源,从根本上拨乱反正。只有这样,才能让劳资关系步入一种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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