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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出台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即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进行规范,有效防止克扣、拖欠工资等现象的发生。劳动者依法付出劳动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可是,很多劳动者没能享有这最基本的权利,常常遭遇克扣或拖欠工资。工资报酬方面的争议和纠纷日益增多。劳动保障部门在处理工资纠纷时常感棘手,尤其是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的确定,往往成为争论的焦点。出台地方法规对工资支付进行规范,这在全省开创了先例。上午,市劳动保障局对《条例》内容作了说明。
    
     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支付的主要内容做出约定;同时对工资支付的周期、形式、工资标准的最低保障、工资关系的起算时间等也作了相应规定。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期限。《条例》要求“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年薪制”和“按照考核周期兑现工资”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时间也分别作了规定。
    
     工资清单有利于维权
    
     过去,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在争议处理过程中,往往因工资支付凭证的缺失而无法有效地依法维权,同时也给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带来诸多不便。《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并统计劳动者工资支付数据、编制工资支付表,清单和支付表中应当对工资支付的具体内容作详细记载,以方便劳动者的知情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节假日加班拿3倍工资
    
     《条例》对加班工资、假期工资、特殊情况的工资作了相应的规定。加班分为三种情形: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休息日的加班和法定休假日的加班。《条例》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和休息日情况下加班工资应支付不低于150%和200%的工资报酬。但“法定休假日”的加班,《劳动法》仅规定“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而《条例》规定:“劳动者本人要求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可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的三倍。”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黄太平说,这是由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有些行业、单位的劳动者收入水平也较高,在法定休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其加班后,一部分劳动者不愿意拿加班工资而更希望得到补休。无论是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均是对劳动者额外付出劳动量的一种补偿,如果对法定休假日加班仅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会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同时也无法满足当前劳动者的多层次补偿需求。所以,在我市,“法定休假日”加班劳动者可以有两种选择,可以选择拿加班工资,也可以保证生活质量,选择补休。这在全国也是开先例的。《条例》还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本人工资标准。
    
     停工也可领工资或津贴
    
     如果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造成劳动者无法履行劳动义务的,显然不能由劳动者承担后果。《条例》规定:(1)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3)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而未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支付困难的企业可协商延期支付
    
     现实中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并非都出于故意或恶意,有时是因为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按期支付工资。遇到这种情形,《条例》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在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劳动者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企业逾期不支付要加付赔偿金
    
     《条例》规定,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按照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和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向劳动者加付相当于所欠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的赔偿金。
    
     追回工程款优先付工资
    
     建设领域侵犯劳动者合法劳动报酬取得权的情形较为突出,《条例》作了相应的规定:(1)对建设工程发包人或者承包人违法将工程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而导致该单位或者个人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先予支付。(2)建设工程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致使承包人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发包人先予支付劳动者工资”。(3)建筑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所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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