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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出台

《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出台。记者从省人劳厅了解到,与同时废止的《海南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相比,《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有五大不同之处。
    
     据介绍,新旧规定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规定适用的范围扩大了。《海南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只适用于企业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而《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原规定中,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等不适用最低标准,但在新规定中,凡建立劳动关系的都要执行最低标准。
    
     在最低工资调整方面,原来对调整时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新规定中则规定最少2年要调整一次。另外,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依据中,也增加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这两项,这样有利于提高最低工资,使职工生活得到保障。
    
     新规定中新增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的规定,增加了劳动者的知情权,更有利于劳动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虽然我省早在1994年就出台了《海南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但是餐饮、服务、私企、外来企业等许多企业都未能达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因此这次制订的《海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者的处罚力度。其中第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等相关规定是原规定中没有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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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省自《海南省企业最低工资规定》于1994年实施以来,共进行了5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最近一次调整于2004年7月1日,适用期为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标准为:
    
     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4.5元,适用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4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3.5元,适用于琼海市、儋州市。
    
     三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3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3元,适用于文昌市、万宁市、东方市、五指山市、定安县、屯昌县、澄迈县、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陵水黎族自治县、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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