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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雇用关系引入法制轨道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主体和用工形式呈多元化,雇用关系作为劳动合同用工形式的补充大量存在,由此引起雇用人与被雇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冲突时有发生。为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安定社会秩序,我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把雇用用工引入法制轨道:
    
     一、加强对雇用用工的监管。一方面劳动保障部门既要对合同双方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又要对雇用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从合同的形式和内容上保护雇工的利益。另一方面应对雇用用工劳动过程进行监督,例如对劳动场所的劳动保护设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进行监督。
    
     二、限制雇用用工的领域。对需有相应等级专业资质和专业技术的特种领域加以限制,不允许雇用普通公民涉足上述领域,从而减少危险发生的系数。
    
     三、对高危行业的雇用用工实行强制保险。这样可以化解和分散风险,使雇主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保障,减少纠纷的发生。
    
     四、制定相应法规。由于雇用用工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属于特殊的赔偿纠纷,按照赔偿纠纷的一般归责原则显然不利于对弱者———雇主或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应尽快出台相应法规,对雇主、雇工在该类案件中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进行规范,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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