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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制度缺陷导致农民工养老保险遭冷遇

为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在早几年就被视为保障农民工基本权益进而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可时至今日,有关调查仍表明,83.2%的农民工不愿意购买目前推行的养老保险,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接受调查的农民工90%以上没有购买养老保险。
    
     如果说,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主要是为了减少企业开支以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话,那么,一项对农民工有利的制度为何反遭农民工的冷遇呢?
    
     有人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农民工的眼光短浅和缺乏维权意识所致。因为按照规定,农民工要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数,按7%的费率缴纳保险费。这对于更关注眼前利益的农民工来说,这笔费用就成了一种额外的负担,不少人因此不想自掏腰包;而企业违反规定不给农民工办理养老保险,作为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但很多农民工对此缺乏维权意识而没有举报。
    
     事实上,问题并不这样简单。上述调查则指出,现阶段推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尖锐矛盾,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没有办法转移、保持养老保险关系,即使个别的能转移,但是费时费钱费精力,而使农民工很难真正享受老有所养待遇,才是农民工消极对待养老保险的真正原因。也就是说,问题的关键是目前各地实施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不便民和不利民这一根本性的缺陷。
    
     在我看来,制度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并不是没有认识到这种制度性的缺陷,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有意维护这种缺陷。比如,按照规定,农民工累计缴费15年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可保留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接续;也可将其个人缴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重新参保。但一些地方政府在具体执行中,在地方利益驱动和城市居民利益高于农民工利益的歧视观念指导下,或鼓励农民工退保,或者不告知利弊,或干脆变成了“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退保”。可见,地方政府与农民工争利,通过各种方式占有以农民工参保名义征缴到的巨额保险费,是使农民工的保障待遇得不到保障,“制度上的福利”成为“实际上的负担”的根本所在。
    
     正因为如此,要解决目前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就不能只寄希望于“当地领导者的觉悟和良知”,而应在彻底清理目前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歧视农民工的基础上,从维护社会稳定、可持续发展以及解决“三农”问题和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从农民工的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地方政府和城市居民的利益出发,建立真正有利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制度规则,并使之具有必要的刚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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