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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欠薪老板仲裁败诉后又故意兴讼 百般延长诉讼..

■核心提示
     记者在宝安法院采访时,了解到这样一个“怪现象”:企业老板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起诉员工的劳资纠纷案件逐年增多。据估计,宝安区2004年的劳资纠纷案件中,老板状告工人的案件占了将近一半。在这类案件的判决书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老板拖欠员工工资的事实一般都清楚简单,而且都已经过劳动仲裁的裁决。老板状告工人的理由也十分简单:不服仲裁裁决,但大部分都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
    
     案例一 电子厂老板状告85名讨薪工人
     西乡某电子厂近两年以滚动招工的形式不断招聘新工人入厂。工厂规定新工人要干满三个月的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才转正。
    
     工厂不仅每天要求工人加班四五个小时,还制定了苛刻的劳动纪律。许多工人干不到转正期限就被辞退或自动辞职。对于留用的工人,老板也是拖欠工人两三个月的工资。后来一些工人到劳动站投诉,经劳动站调查,老板不仅拖欠工资还拖欠了十几万的厂房租金和四十余万的供货款,而工厂的设备总值仅仅五六万元。工人知道真相后集体申请仲裁,仲裁庭裁决老板在仲裁生效后支付120余万欠薪。
    
     仲裁胜诉的工人一边四处找工作维持生计一边等着拿欠薪,不想老板一纸诉状把其中85名工人告上法庭。老板向法庭提供的被告的通讯地址都是工人们入厂时的身份证复印件。法庭无法联系这些工人,只好将起诉书送达到工人们的原籍———江西、安徽、广西等地。直到家乡亲人来电,工人们才知道自己当了被告。
    
     庭审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工人们胜诉了。然而,此时距离法院立案的日子相去已经半年多的时间。令工人们更为无奈的是在判决即将生效的前一天,老板又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又是取上诉状,写答辩状,送答辩状,开庭,判决。又是半年的时间,工人们又胜诉了。但是此时电子厂老板根本就没有财产供法院执行,工人们也无法搞清楚老板财产的去向。
    
     案例二 欠薪老板“枪打出头鸟”
    
     宝安某工艺品厂的一名工人在听了有关劳动法规的宣传后,对厂里加班低报酬、不给工人买保险的做法略有微辞,并将听到的有关规定讲给同组的工友听。
    
     老板知道后借故把他炒掉,并扣了他两个月的工资和加班费共计1900余元。工人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老板败诉后,将这名工人告上法庭,老板每次从法院回来都要向工人们描述这名工人的种种窘态,并扬言不脱掉他三层皮就别想拿走工资。
    
     欠薪老板告工人成本只需50元
    
     欠薪老板为何反而状告讨薪工人呢?记者在对此类案件调查后发现,老板状告工人的劳资纠纷案件增多的原因大体有三种。第一种原因是老板拖欠工人工资,用合法的诉讼程序拖延时间,让处于弱势的工人耗不起;第二种原因是老板要以对簿公堂的形式,告诫在职的工人“不要生事!”;第三种原因是老板对法律、法规的误解。这三种情况中,以第一种居多。
    
     法院在受理劳资纠纷的案件时,每宗案件仅收取50元的诉讼费。这一收费标准体现了我国法律从实际出发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保证他们能打得起官司,能够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然,这一标准是适用于当事人双方的。
    
     然而,这样又造成了新的“不公正”———老板甚至不需花钱请律师,只是派一个手下到法院,花50元钱立案,再到法庭上陈述一下事实和理由,就能把敢于反抗的员工告上法庭,而且可以把欠员工的工资“合法”拖上半年甚至是一年,这样一来不论输赢对老板来说都是合算的。
    
     法官建议:简化劳资纠纷诉讼程序
    
     劳动法是一部实体法,却没有一部与其配套的程序法。目前,法院是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案件的易难程度将审判程序划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普通程序的审理期限为6个月,因案情复杂无法在期限内完成的,报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也就是说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劳资纠纷案件执行简易程序最长可达3个月,普通程序6个月,最长可达到12个月。
    
     即使是这样,上述的期限还不包括“公告送达”起诉书的时间(公告期为2个月,答辩期为15天)。如果案件涉及司法鉴定如工伤鉴定、职业病鉴定、有效证件印章的鉴定,那整个审理时间还会延长。这还仅仅是一审程序所需的时间。
    
     程序期限是对法官办案最长期限的限定,但是,目前法院审判资源有限,宝安法院一个法官平均一年要办理400余宗案件。在这样重的审判任务的压力下,法官还要严格执行每一个审判程序。实际上,已经不堪重负的法官是很难在审理期限内再缩短办案时间。
    
     我国对劳资纠纷案件实行的是“一裁两审制”,即一次裁决两次审判。有专家认为,用这样一个庞大的程序体制来规范劳资纠纷案件就如同用大货柜车运送一箱牛奶一样,既浪费资源又浪费时间。
    
     为此法官们多次就此提出建议,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多次就此作专题研讨。法官们集中的意见一是尽快建立与劳动法相配套的程序法,二是简化劳资纠纷的诉讼程序,实行“一裁制”或“一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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