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务资讯 - 部分条款滞后缺乏刚性

部分条款滞后缺乏刚性

对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条款,应多一点硬性规定,少一些商量口吻,尽量避免用“可”、“若”等比较“虚”的词语,防止某些单位钻法律的空子。今年两会上,工会界别的委员提出,《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部分条款已经落后于当前形势,应该尽快修改。
    
     委员们认为,《办法》部分条款明显滞后于现状,导致女职工权益保护难以落实。如哺乳假的问题。《办法》规定“女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就意味着女职工能否享受假期,决定权在单位手中。如今许多单位不同意女职工休假,因为哺乳假工资要按原工资80%发放。有些单位即使同意,也按事假计算,因为事假工资只有60%甚至更少。这就与社会提倡的母乳喂养相背离。市总工会“16010999”女职工劳动权益求助热线接到的投诉中,与哺乳假有关的占到了20%,充分体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又如职业女性怀孕期间的电脑辐射问题;外来务工女性的权益保护问题;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为由,随意变动其岗位,降低其岗位工资等,在《办法》中均没有有效条款约束。
    
     陈惠莹委员还专门提出,《办法》中不少条款缺乏刚性,“若”、“或者”、“可”等容易被企业钻空子的词语较多,应该从维护法律法规严肃性角度出发加以修改。
    
     鉴于近年来在工作场所中对女职工的性骚扰时有发生,委员们还建议应该在《办法》中适当增加防止性骚扰的有关条款和内容,防止在目前就业形势严峻的情况下,个别人利用手中的招工权、提拔权等侵害女职工的尊严,为女职工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劳务资讯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务资讯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