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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违规上海市劳动局败诉

上海闵行区一“4050”人员杨先生开办的梅陇家政服务社在年检时被拿走了有关证书,几天后,服务社被从上海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名册上除名。服务社将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要求撤消这一行政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一万余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黄浦区法院于日前作出判决,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回服务社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的行政行为,并要求应重新就服务社的问题作出行政处理。
    
     去年5月,梅陇家政服务社参加例行年检,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等被收走后即无下文。杨先生询问后才被告知,因超范围经营,服务社未通过年检,同时被责令停业。这一决定是由梅陇镇劳务所报到闵行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再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但同时,上述三级部门均未就此作出处罚决定。
    
     杨先生决定到法院起诉,法官听了他的情况后说,要打行政官司必须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否则不予立案。杨先生这才发现要“告状”还要先讨“处罚决定”,他能找到的只有上海市劳动保障服务网上的一篇一百多字的“公告”,公告称服务社“当年年检不合格,收回其《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杨先生将这一页面从网上下载并打印出来,经过一番努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最终在上面加盖了印章。凭讨来的一纸“处罚决定书”,杨先生得以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庭审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辩称,对杨先生的行政处理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梅陇家政服务社超越了认定的经营服务范围,即从事家庭劳务中介,而该服务社的经营范围“不含中介”。杨先生则表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写明经营范围包括三项:家庭劳务、家教服务和母婴看护,上述三项当中均有空格,第三项后面括号中注“不含中介”应只针对母婴看护。
    
     法院审理后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现服务社超范围经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未作出注销服务社劳动组织资格的决定,就先行收回其证书,该行政行为显然与沪劳保就发(2003)34号文的规定相悖,依法应予撤销。法院还判定诉讼费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承担,但梅陇家政服务社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要求法院未予支持。
    
     有关专家表示,政府机关行政执法合法须同时具备证据确凿、适用法律适当和程序合法三个条件,三者缺一不可。即使确实存在可处罚的事实,如果执法程序不合法,行政机关也会在行政诉讼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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