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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3000名台港澳居民在北京就业

目前在北京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台、港、澳居民已经超过3000人。
    
     按照从10月1日开始执行的北京市《关于实施〈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办法》,“在京就业的台湾港居民”的范围得以扩大:
     原来仅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现在,这些人员还包括在内地从事个体经营的香港、澳门人员,以及与境外或台港澳地区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受其派遣到内地一年内累计工作三个月以上的人员。
    
     按照新规定,他们都需要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才能在北京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此外,他们在京就业不再受岗位限制,单位可以根据需求自主聘雇台港澳人员,而无需再由劳动部门先开证明。
    
     此外,依据新规定,没办理《台港澳人员就业证》的个人将不会受到处罚,罚款对象改为聘雇他(她)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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