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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遭拒引发诉讼为留人才单位状告职工

4月25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民事案件:安顺某单位将该单位职工杨某列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的辞职行为无效。
    
     安顺某单位的杨某两次向单位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未获批准后,于2005年12月向安顺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称:他于1996年大学毕业后分配到被申请人单位。2005年6月,申请人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辞职申请,未获批复。同年10月,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书面提出了辞职申请,并要求将个人档案移交人才交流中心,遭到被申请人的拒绝。
    
     安顺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此案时,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是单位一个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按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依法不予审批其辞职请求。
    
     仲裁委审理后查明,申请人承担的科研项目已于2005年6月前结题。根据相关法规,今年2月下旬,仲裁委作出了裁决:被申请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申请人办理辞职手续。
    
     因不服仲裁委的裁决,该单位便将职工杨某列为被告,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杨某的辞职无效。
    
     4月25日,西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此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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