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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用人单位必须为农民工办理工伤险

为彻底解决进城农民工缺少安全保障、遭遇工伤事故后各种费用常无人负责的难题,5月19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大连市所有雇用了农民工的企业都要为所雇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今后,农民工如遇工伤事故,可以和城市劳动者一样享受到同等的工伤保险待遇。此举为农民工朋友们送上了贴身、贴心的“护身符”。
    
     据了解,大连市针对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问题出台的这一政策,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文件精神制定的。根据《通知》要求,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均应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而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持农业户口,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
    
     农民工参保个人不掏钱
    
     《通知》中规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费。缴纳工伤保险费应以农民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务工时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务工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新招用的农民工以其第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按照《关于调整大连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文件执行。
    
     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及时为其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时,应提供参保农民工名单,参保人员有变化时,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外地企业也有投保义务
    
     对于在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注册地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但如果外地企业没有在注册地参保,那么在大连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就有义务按照规定参加大连市的工伤保险。外地参保企业发生事故伤害,应到事故发生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及大连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于在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既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又未在本市参保的,其农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工伤认定,由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劳动鉴定,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大连市的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企业欠费承担工伤风险
    
     按照《通知》要求,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自缴费的次日起,发生的工伤事故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在欠缴工伤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用人单位遇到破产、注销、离开本市等情况,或者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按工伤保险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有关待遇,用人单位要一次性支付给工伤的农民工,并应当到经办机构办理终止参保手续。
    
     如果用人单位既没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又没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农民工可以向用人单位在本市生产经营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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