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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妹被解雇告公司缴保险

外来从业人员陈小姐在遭遇公司解雇后,不但要求公司支付未付清的工资,同时还要求公司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2005年6月,陈小姐应聘到上海一家服饰公司,担任销售工作。当时陈小姐和公司双方口头约定,每月工资为1500元,每日餐费5元。
    
     12月1日,服饰公司要求陈小姐辞职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陈小姐向黄浦法院起诉,要求服饰公司支付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加付25%的经济赔偿金,并补缴从2005年6月28日至12月1日期间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被告服饰公司称,陈小姐在离开公司时曾采取过不恰当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和损失,公司有权对陈小姐的最后一个月的工资不予支付。至于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双方当初约定在陈小姐的工资里已经包含了这笔费用。
    
     黄浦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无劳动合同,但陈小姐在服饰公司实际工作,服饰公司按月支付报酬,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以陈小姐违反劳动纪律为由,不支付剩余的工资无法律依据。陈小姐要求服饰公司支付工资并加付25%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后支持了陈小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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