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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工会组建难的症结

据调查显示,一些非公企业都存在多年未建工会或工会组织不健全的问题,有些企业甚至公开抵制组建工会,还有一些已建立工会的企业还没有开展过任何工作。
    
     一方面,是国家出台了11部法规要求企业建工会;一方面,是现实中工会组建工作屡遭尴尬。也许我们真的要好好思考一下,症结到底何在?
    
     2001年10月修正的《工会法》,第五十条写道:“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建工会的行为,依法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但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说法。坚决不改正,又如何?例如,工作人员多次到一家企业动员组建工会,每次老总的态度都好得不得了,都说一定建工会,可一拖再拖,就是不见行动。即便有处罚的权力,可连可以依据的处罚条款都没有。这么说来,只要没有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又未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便很难依法追究责任。
    
     非公企业工会组建难除了上述观念上的原因以外,最根本的就是具体实施时,缺乏操作性。
    
     以职代会为例。《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可见职代会是各类企事业实行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在工会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改制企事业单位职代会召开过程中,存在着各种不该出现的局面,例如:职工代表的产生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有点名确定的,有直接内定的,名额分配比例不恰当等;会议程序随意设置,会前不将议题、议案和文件报告交给职工代表讨论,开会不集中,会议情况不公开;职工安置分流方案,职工代表不向职工宣传,不听取职工反映,进行表决时只反映职工代表个人的意见,职工因此不信任代表;有的单位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方案表决时担心通不过,采取分场次投票和个别谈话签名等方式,职代会的民主、公开、公平、公正性受到挑战。
    
     要纠正这些行为,仅仅靠行政“处理”根本难以奏效。当务之急,是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法规,强化处罚刚性条款,包括赋予职能部门依法诉讼的权力,最终通过经济处罚和司法强制来确保法律的神圣威严和公正平等。
    
     有人士建议,可以考虑通过建立“筹备金制度”推动工会工作的组建。根据该制度,企业不组建工会也要交纳一定的费用(数额及比例与工会费相等),作为今后组建工会的筹备金。待工会组建后,按比例回拨给企业。这种“筹备金制度”对那些因不愿掏会费而拒绝建工会的企业也许是一个釜底抽薪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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