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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就业歧视应尽快立法

近年来,许多社会学家、法律界人士强烈呼吁必须从法律层面限制用人单位随意制定招聘标准。然而,反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却一直没有动静。
    
     许多求职者虽然对用人单位提出的苛刻要求感到不公平,但很多人依然是默默地接受了。他们在求职过程中,没有主动维护自身权益,而是相信并接受了歧视性的用人标准,自动放弃了追求平等的机会,这也是就业歧视看似“合法存在”的原因之一。
    
     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生处的老师认为,就业歧视产生的根源在于劳动力市场的供大于求。由于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反就业歧视的具体法规,用人单位的要求虽然苛刻,但依然应者云集。
    
     宁夏大学政法学院社会学教授苏东海分析,企业拥有自主用人权,但法律却没有给这种用人权以限制,经济利益和个别企业决策者个人的好恶成了用人的唯一标准,社会效益和社会责任被忽视了。用人单位设定一定的招聘条件本无可厚非,但必须是基于该职位实际职业资格的要求和经营业务所必须的条件,而不应是招聘强权下的就业歧视。
    
     许多专家认为,就业歧视有违社会公平,也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一是使部分人失去了平等发展的机会,影响了人才的公平竞争,造成了本来宝贵的人才资源的严重浪费;二是公民不能得到公平就业机会,容易使一部分人对社会产生抵触甚至对立情绪,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如果没有一个人尽其才的就业环境,没有一个让人才实现平等发展、自由发展、和谐发展的平台,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
    
     记者调查了解到,针对如何界定就业歧视,目前我国还没有详细的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只规定了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方面的歧视,对其它歧视均无认定。有关研究表明,越是在就业形势严峻、社会竞争激烈的背景下,一个人是否有权利获得就业机会,对他本人以及他的家庭所产生的影响就越显得重要。
    
     中国社科院《2002-2003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显示:2001至2005年,中国年均将新增劳动力800多万人,每年城镇需要安排的就业人数将达到2300万人左右,年度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缺口将达1500万人。这就表明我国的就业压力将长期存在,因此,加快公平就业立法,严禁就业歧视就显得更为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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