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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涉企业涨工资让工会说了算

南京市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联合出台政策,要求连续三年实现盈利而未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改革企业工资分配方法,尽快提高职工工资。
    
     连续多年盈利的企业给职工涨工资,让职工也能享受到企业发展的成果,理所应当;地方政府部门出台强制性规定,要求盈利企业给职工涨工资,也是为了维护企业员工的经济利益。然而在笔者看来,地方政府部门的这种强制性要求依然有“越位”之嫌,没有分清在保障劳动者正当收入这个问题上,相关部门应该管什么,不应该管什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相关部门要保障劳动者获得正当收入,应该管的事情无非两件:一是制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并切实保证最低工资制度落到实处;二是对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监管,防止企业克扣、拖欠员工工资,保证企业员工能够按时、足额地领到薪水。
    
     而眼下的问题是,虽然各地都制定有明确的最低工资标准,而且这个标准在不断上调,但是很多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实际工资,却低于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在实际发放过程中,企业以不同名目克扣、拖欠员工工资,而这样的企业却得不到及时的、应有的惩处。
    
     企业要想笼络人心,吸引和留住人才,以利于企业更好地发展,自然会在适当的时候涨工资;员工若对企业支付的工资不满,或者要求涨工资的意愿得不到满足,他就可以跳槽走人。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博弈,不仅很好地协调了工资涨与不涨的关系,而且促进了人才市场的有序流动。
    
     而从另一角度看,要求企业涨工资的规定,其可操作性也不强,企业盈利1万元是盈利,盈利100万元也是盈利,工资涨10元是涨,涨1000元也是涨,到底应该涨多少,恐怕是一纸规定不能细化的。而且,如果企业下一年发生了亏损,是不是又要强制企业降工资呢?
    
     不过,相对于企业来说,单个员工的力量太薄弱,在与企业的博弈中很难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工会代表员工与企业博弈,才能更好的维护员工的利益。地方政府强制企业涨工资,实际上是行使了工会的职权,最好的解决方法就是将这一职能还给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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