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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用人单位须为职工建职业健康档案

 日前,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再次工伤补助金支付、工伤轻伤医疗费用报销等问题出台处理意见,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方可参保,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补助金须签订协议书。
    
      意见指出,职工工伤、患职业病重新就业后,再次遭受事故伤害,可按规定程序向劳动保障部门再次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相应伤残级别待遇。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轻伤,自愿放弃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表示同意或经劳动保障部门判定,未造成器官损伤和功能障碍的,按轻伤处理。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工作原因受轻伤的,医疗费在一定限额以内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意见还指出,为职工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方可参保。依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对可能造成职业病伤害的职工应当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用人单位对有职业病史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必须提交一年内的《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登记表》后方可参保。因用人单位隐瞒职工职业病史造成职业病的人员按健康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三年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该职业病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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