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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有了女职工劳保法规

我国首部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今天上午,福建省人大举行了宣传贯彻《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座谈会。
       
     据了解,经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这一《条例》,是由福建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曾乃航以省人大代表的身份,领衔部分省人大代表联合提出的立法议案。该《条例》共计224条,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女职工劳动保护,旨在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
       
     据介绍,《条例》在内容上突出了就业权利保障、“四期”特殊保护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例》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工和裁员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歧视女性。第八条则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
       
     针对福建女职工大多数集中在制鞋、纺织、电子等行业,长期接触噪音、苯、正已烷等有毒有害物质的情况,《条例》强调了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规定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女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座谈会上,与会者认为,《条例》的实施,将使福建省在维护妇女特别是维护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方面,逐步走上法制化轨道。对建立完善社会劳动保障体系和完整的劳动法规体系,将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福建省委副书记、省总工会主席黄瑞霖,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贾锡太出席座谈会并讲话。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省总工会等有关部门的领导以及部分企业女职工代表出席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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