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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从3月1日起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从三月一日起,中山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每月450元调整至574元,提高幅度达28%。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黄焕祺表示:2001年以来,中山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基本上没作过调整。但随着经济的发展,职工的工资水平快速增长。2003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一万零七百七十六元,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两万零九百七十六元,分别比2001年增加了7%和27.7%。
    
     黄焕祺表示:今次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体现了“三个利于和一大特点”,她说:“有利于优化中山市调整产业结构,有利于提高企业市场就业的竞争力,有利于解决企业招工难的问题。这次我们最主要是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结构,二是适当考虑经济的增长因素。最大特点是将企业职工个人的社保缴费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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