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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业单位实行聘任制

近日,河南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列出了河南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框架和时间表。今年,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之外,其他事业单位全部实行人员聘用制度。到明年,全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基本正常化、规范化。
    
     据了解,这次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事业单位的人员全面实行聘用制,事业单位领导由以前单一的委任制施行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事业单位的中层领导实行岗位竞争上岗制度,补充人员实行公开招聘和人事代理制度等,并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的分配自主权。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改革事业单位领导单一的委任制,在选拔任用中引入竞争机制,规范直接聘任、公开选聘、推选聘任、竞争聘任等办法。选择部分空缺的领导干部岗位,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公开选拔的领导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和任期制,部分岗位试行年薪制。
    
     竞争上岗的中层领导 要签订聘任合同
    
     事业单位中层领导岗位出现空缺,一般应通过竞争上岗进行补充。对于部分拟竞争的岗位,也可打破身份界限,允许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参加竞争。
    
     对通过竞争上岗的任职者,要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一般不超过5年。对晋升职务的人员,按照任期试用期的有关规定试用,试用期不超过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并享受相应岗位工资及福利待遇;对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或尊重本人意愿自谋职业。
    
     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除上级任命领导干部、政策性安置人员及涉密岗位等情况外,其他新进人员实行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开招聘工作必须在编制限额和人事部门下达的年度增人计划内,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的要求,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补充人员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经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考试前在本地有关媒体或河南省人事网上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应打破地域和身份界限,非在职人员符合招聘条件的应一视同仁。拟聘用人员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以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用人需求相对集中的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可由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实施,集中进行笔试和面试,以规范用人行为。
    
     新聘用人员实行人事代理
    
     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受聘用人员,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河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
    
     非在职人员初次被聘用的,需填写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事业单位初次招聘人员登记表,连同聘用合同书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初次招聘人员登记表作为计算工龄、调资、晋升、流动的依据。新聘用人员,应当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有条件的单位 可通过流动岗位吸引人才
    
     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应积极探索固定岗位与流动岗位相结合的设岗方式,实行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用人办法。流动岗位主要用于柔性引进单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以实现人才资源的科学配置。
    
     针对不同人员 实行多层次考评体系
    
     建立健全适合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不同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逐步实现考核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把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增资、晋升、奖罚的依据。不断完善奖罚办法,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职工培训人数 每年不得少于20%
    
     进一步落实《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鼓励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多种形式加快知识更新,提高创业创新能力;完善职员、工勤人员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技能水平。培训人数每年不得少于在职人员的20%。培训成绩作为上岗、任职、晋升和考核的依据之一。
    
     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不得扣档案
    
     实行聘任制度以后,受聘人员违反合同规定,单位按照聘用合同予以解聘;用人单位违反合同规定,职工也可以按照聘用合同辞聘。聘用合同解除后,应向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职工辞聘或被解聘后,可按有关规定,到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实行人事代理。
    
     发生人事纠纷 当事人可到法院说理
    
     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切实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用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对人事争议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聘用人员保险金单位要及时缴纳
    
     建立和健全事业单位保险制度,使职工退有所养、病有所医,落实后生活有保障。要鼓励各类事业单位积极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对单位新聘用人员要及时缴纳保险费用,鼓励用人单位优先为高层次人才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解聘辞聘人员要办好有关保险接续手续。
    
     省属高校和科研单位 职称今年起以聘代评
    
     以科学设岗为制度,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针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分别制定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指导性意见,2004年完成设岗工作。
    
     进一步破除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不断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加快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分离、以聘代评的改革步伐,对社会性强、宜实行评聘分离的系列和专业,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相分离。从今年起,具有评审权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实行用人单位聘任代替评审。
    
     建立和实施面向市场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根据市场发展、行业需要和职业变化,探索和推进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水平认证制度。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才能胜任的岗位,逐步建立执业资格准入制度。
    
     按岗位、业绩定薪酬一流业绩、一流报酬
    
     结合行业、单位特点,推行以岗位工资为主体的多种分配形式。实行按岗位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的分配办法,逐步建立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将职工的工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直接挂钩,合理拉开分配档次,努力实现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
    
     对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分类管理,进一步扩大事业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实行人员聘用制度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其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主要包括以下三部分:一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根据所聘岗位的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职员等级、工人技术职务和技术等级)确定;二是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及单位收入中按国家有关规定可用于个人分配部分,由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搞活分配;三是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按现行政策执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由单位在核定的工资总额内,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自主确定。
    
     企业化管理的单位 可试行年薪制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各种优惠政策,以多种方式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薪聘用个别优秀拔尖人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试行年薪制。
    
     对在关键岗位的技术骨干、承担重点工程和科研项目的带头人,可以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和课题工资等分配形式。
    
     未聘用人员生活费用 不得低于当地低保标准
    
     原正式职工未被聘用上岗的,单位要通过内部调整或安排临时性工作,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未聘人员的工资待遇由各地(省直各单位)自行确定,未聘期间根据时间长短按照不同比例发给生活费,生活费用的最低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出台背景
    
     据省人事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吕传文介绍,我省自1995年启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以来,积极探索创新,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以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为目标,事业单位改革的力度不断加大,范围不断拓宽,内容不断深化,取得了初步成效。截止到2004年6月,我省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人数达到160万人,占事业单位编制数的85%,占全国签订聘用合同人数的五分之一。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发展,出现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比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配套,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后,我省事业单位社会保障体系没有完全建立起来,人员流动的“后顾之忧”无法解决。事业单位职工一旦离开单位,等于前功尽弃,必须一切从头干起。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就业岗位少,分流渠道不多,富余人员的安置常常成为改革中的难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改革的发展。
    
     事业单位在分配上,绝大部分是把创收部分拿出来搞活分配,工资平均发放,不能很好地体现权利、责任、义务的统一,更不能体现一流人才、一流报酬,使聘用制的作用大打折扣。
    
     另外,编制标准过于陈旧,卫生、教育、建委等行业部门的事业单位的职能、工作量在不断扩展,而编制数却没有随之发生变化,带来的直接结果是人员超编严重,管理队伍和专业技术队伍相对老化,急需的人才由于编制限制而无法补充进来。聘用合同的地位不确定,企业劳动合同已成为工龄确定、工资审批、保险金交纳等的基本依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如何与其他人事管理措施有机结合缺乏政策依据,基本处于可有可无的地步。岗位管理制度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没有真正打破干部工人身份,实行岗位管理。事业单位领导没有实行聘用制等。
    
     鉴于这些问题,这一次出台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就是要促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为其提供政策支持。
    
     ☆专家观点
    
     郑州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治与行政管理系主任、教授杨清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这些配套政策出台在人事制度上是一个新的突破,可以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教学科研工作,适应社会的发展,培养更多的人才。
    
     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院长乔玉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深化改革对医院等事业单位来说是件大好事。可以加大管理力度。医院存在着人浮于事,不干活的人照样拿工资奖金,在这方面没有办法管理。新的政策出台后,就可以加大管理力度,对每个人的绩效进行考核,不干活我就可以不用这个人,在工资、奖金上向多干活的人员倾斜。使分配更加合理,不再以人设岗,而是以岗位定人。
    
     ☆相关链接
    
     何谓“事业单位”,经过专业斟酌的准确译法是“公共服务机构”,其主体应该是教育、卫生、科技、文化和农业技术服务领域的公共服务机构。
    
     统计显示,目前我国各类事业单位有工作人员2900多万人和国有资产近3000亿元。我国70%以上的科研人员、95%以上的教师和医生都集中在由政府出资举办的各类事业单位,其各项事业经费支出占政府财政支出的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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