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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酝酿立法保护进城农民工 属中国首次

从4月20日开始,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向社会公布《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征求意见稿,宣告全国范围内第一部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立法”有望浮出水面。这个消息的背后,是河南省有关农民工思路的转变,从去年底,河南出台一系列针对进程务工人员的“利好消息”,铁腕清欠农民工工资、驱逐拖欠民工工资的企业,再到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作为农民工输出大省的河南率先在境内善待务工人员,体现了一种思路的转变。此次出台保护农民工权益办法表明,河南希望用转移农村剩余劳动力来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心情,同时也寄望以此推动全国范围内早日出台有关农民工权益的保护办法。
    
     农民工偏见下的政策缺乏
    
     4月28日下午,金水路的一处建筑工地上,来自南阳的老陈正在费力地拧着钢筋,35度的高温烤得她满脸大汗。在不远处的一个会议室里,20多位专家和政府官员正为一份草案争论着,他们讨论的焦点正是老陈和他的工友们。当天,河南省政府法制办举办了一场专家讨论会,论证《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草案)。八天前,这份草案向全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
    
     办法的出台是源于这样一个现实:2004年河南外出务工半年以上人员1411万人,其中省外输出约占一半。这个规模庞大的群体为河南乃至全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与此对应的是,长期以来,这个群体被边缘化,直至成为弱势群体的代名词。他们背着厚重的包裹,在城市的工地上,在租住的矮房中,啃着馒头,夹着咸菜,春节前向老板讨要着微薄的工资。从3月7日起,《郑州晚报》与新浪网独家联合重点关注了进城农民工生存状态,先后刊发《农民工是否已成城市过客》、《徘徊在城乡之间的孤岛群体》、《民工荒折射城市化进程之痛》、《代表委员支招欲解农民工之痛》等系列深度调查报告,并在全国引发了强烈反响与共鸣。就报道中所披露的应该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制度、农民工应与城市工待遇相同、保障农民工工资、立法保护农民工权益等一系列焦点问题,也受到了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的特别关注,并被他们写入到议案、提案中。
    
     河南省政府法制办主任余兴成说,有关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的立法一直不健全,相关的保障和管理措施跟不上,以及社会道德、文明等原因,导致进城务工人员在就业权利上不平等,在生产劳动中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工资报酬受到严重侵害,劳动条件恶劣、劳动安全问题严重,社会保险确失,在被辞退、解雇或返乡后,不能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生活无保障等,并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余兴成说:“在一定程度和一定范围内,是社会和用工单位对广大进城务工人员施行了不公正、不公平的双重劳动标准,使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权益受到侵犯。”
    
     基于劳务经济在解决农村劳动力转移方面起到的作用,河南省开始重视保护进城务工人员的权益,并在今年把《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列入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据悉,这个办法在征求各方意见后有望在5月底正式出台。
    
     工资是首要问题
      
     工资几乎是农民工外出打工的唯一要求,也是他们最为担心的问题,但用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几乎每天都在上演。
    
     本次《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期支付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支付、不得拖欠和克扣。
    
     由于此前曾发生太多农民工无处讨薪的先例,此次在支付主体上进行了界定:“因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承担法律责任;施工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发放工资的,由施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同时要求建设和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查处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拖欠和克扣工资的违法行为。
    
     按照起草方了解到的情况,用工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不签劳动合同是频频发生拖欠工资的重要原因,这次也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应依法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签定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及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支付时间、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此外,还规定了用人单位与进城务工就业人员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进城务工就业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给农民工公平待遇
    
     此次《办法》的一个核心就是要确保农民工的“平等、公正待遇”,避免人为造成政策歧视。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得违法设定用人单位使用进城务工人员的行政审批事项,规定进城务工人员享有劳动法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项权利,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干预企业自主合法使用进城务工就业人员,不得对进城务工就业人员的就业工种进行歧视性限制;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向进城务工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
    
     在保证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平等待遇的同时,还在劳动保障方面进行了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和进城务工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在进城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的地方实施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检查制度,防止发生群体性疾病、传染病和食物中毒事件。
    
     另外还规定,政府应加大对进城务工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的财政投入,严禁利用培训违法收取费用,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劳务输出的服务工作,免费向进城务工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咨询等服务,对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品经营作业的,用人单位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并由用人单位承担培训费用。
    
     同时要求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在管理流动人口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不得歧视进城务工人员。
    
     此外,还可以看到,农民工子女受教育权是一个亮点。在此之前,全国各地在农民工子女入学方面均有不同程度的限制门槛。此次更明确规定:“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进城务工人员工作、劳务所在地政府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采取多种形式,安排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到当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入学学习的,在入学条件等方面应当与当地学生同等对待,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非法收取其他费用。”还明确了追究责任的主体,分别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用人单位进行了限制,如违反以上的规定,将受到行政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农民工思路的转变
    
     事实上,河南此次出台专门保护农民工权益的政府法规,是一次水道渠成的自然延续。从去年底,河南省就出台一系列针对进程务工人员的“利好消息”,其中“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这一招从源头上有效防止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
    
     据从河南省建设厅了解到的消息,截至3月30日,河南省已入库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5亿元,为防范农民工工资拖欠打下了资金保障基础。
    
     这个规定是河南省去年底为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采取的“釜底抽薪”之策,按照去年出台的规定,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中标价的2%缴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一旦建设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工资保障金中划支,用于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的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将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要责令其暂停施工。
    
     目前,河南省18个省辖市都已建立了这项制度。下一步,河南省建设厅还准备将“清欠”列入政府责任目标,要求地方政府必须为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买单”。
    
     在舆论上,河南省还通过公开曝光的形式对拖欠大户产生震慑力。2004年11月2日,河南对包括郑州市交通局在内的16家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单位曝光 ,并在2005年1月24发出通知,要求限时追讨拖欠农民工工资,为此专门成立了省清欠办,并在春节期间要求所有建筑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机制,成立清欠机构,由企业负责人亲自牵头,并准备一定应急资金。有欠薪行为的企业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要24小时保证通讯畅通,否则按逃避债务行为追究责任。
    
     2005年03月31 ,郑州市再次痛下杀手,驱逐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包括中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9家施工企业被省会建筑市场拒之门外。  
    
     这一系列保护农民工利益的举措源于河南希望用转移劳动力的方式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心情。2005年3月2日,河南省委书记徐光春在出席全国“两会”时看望在京的农民工,强调了劳务经济对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性,他以“一人外出全家脱贫”来评价外出务工人员对农村经济的作用,表示希望河南农民工能把打工变成创业,不要以“打工”的心态在外。这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高度,充分肯定了农民工创造的劳务经济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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