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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工伤保险实施办法“4.1”施行

日前,记者从省政府获悉,《海南经济特区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将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驻海口地区的中央及省直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海口地区的在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登记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差别基准费率和浮动费率制度。
    
     记者了解到,自2005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办法规定的差别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自2006年5月1日起,按规定的浮动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准费率为工资总额的05%按本行业基准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不实行费率浮动。其他用人单位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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