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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迁户口

省公安厅、省人事厅日前发出通知,全省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迁移户口。
    
     通知明确了聘用户口迁移办理范围: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核定的编制内聘用、且双方签订了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制定的《聘用合同书》,并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政府人才中介机构鉴证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可将户口从原户籍所在地迁至用人单位所在地。据介绍,户口迁移办理程序如下: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持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并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或其委托的政府人才中介机构鉴证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到原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事业单位聘用人员持本人聘用合同书和原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到用人单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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