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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问题的情况调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株洲市进城务工的农民数量急剧增加。为了了解进城务工人员的现状,11月下旬,市妇联组成了调查小组,采取走访有关单位、下企业察看、找民工交谈等方式进行了专题调查。
    
     一、株洲市农民工的基本特点
    
     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行过程中的必然产物。从数量上
     看,已在市公安局登记的暂住进城务工人员有97625人,其中务工的61066人,占63%;务农的899人,占0.92%;经商的25437人,占26%;服务业9787人,占10%,这是一个庞大的社会阶层,也是一个生活在城市的弱势群体。从来源看,来自省内57697人,主要来自贫困的山区,依次是贵州、四川、云南、湖北等等。从年龄结构看,16至30岁的占大多数。从男女性别看,男性57114人,占58.5%,女性40511人,占41.5%。从文化层次看,初中以下学历的占80%以上;从从事的行业看,主要是建筑、服装加工、娱乐、餐饮服务业。从农民工的工作和生活来看,农民工与城市的市民是两个全然不同的世界。农民工进入了城市,但没有融入城市,离开了农村,但仍与农村保留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农民工进城就业促进了城镇经济和社会繁荣,但农民工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他们的工资被拖欠、克扣甚至被赖帐,他们的人身权益被侵害,他们的工作生活环境恶劣、超时超强度劳动等问题随处可见。
    
     二、农民工的权益保护现状
    
     (一)、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屡遭侵害。
    
     1、就业的限制。以户口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使城市劳动力市场被人为地分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大多数农民工只能在非正式市场找寻就业机会,从事的是城市人不愿干的“脏、苦、累、险”的工作。而且随着城市下岗工人的增多,城市就业压力加大,对原来不愿意做的一些工作,现在城市人也开始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来。让农民工找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
    
     2、工资被拖欠、克扣。农民工进城务工的主要目的就是赚钱,但他们的愿望却常常因为一些“黑心”老板的作为,而不能实现。从株洲市劳动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了解到,2004年1—11月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执法检查中,对40户建筑企业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涉及农民工4100人,其中查出1706位农民工的工资被拖欠,拖欠工资款达477.55万元。在群众投诉举报的345起案件中,有283件是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占投诉案件的82.03%,涉及3747位农民工,被拖欠工资共达578.72万元。这种现象主要发生在建筑业和服装加工业。
    
     3、不签订劳动合同,被迫交纳押金。调查发现,在全市的服装加工业中有个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左的“行规”,内容大致为:交纳一定的押金,不签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待遇;要做就做一年,半年或年底一次结帐,其间只能预支伙食费;做到中途走人,半年支付工价的70%,不到半年,只能打五折,还要相应扣除房租、水电、机子费、厨子费和损失费,支付时间要等到年底;有的干脆不予支付。对农民工来说这些不平等的“条约”让他们不能按月领到工资,主动权均抓在老板手里,农民工只能处在被动的地位,由老板说了算,任凭老板的良心给与不给,造成许多农民工不但拿不到血汗钱,连被迫交纳的押金也常常被老板以各种理由扣掉。
    
     4、工作环境差,缺乏劳动保护。在劳动过程中,劳动者都享有要求改善劳动条件,以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但是,有的用人单位着眼于眼前的利益,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不注意改善工作环境,不给农民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导致农民工职业病发病率较高,因工作中接触有毒物品而中毒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众多的洗浴中心,几乎所有的洗脚女、按摩女都没有配发防护手套,一些女孩子的手长年泡在药水中,骨节变形,有些染上了脚气,两手溃烂。
    
     5、休息休假的权利得不到保证,延长的工时拿不到应得的报酬。农民工与正式工人一样有劳动权利,同时也应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是,农民工普遍反映他们基本没有休息日,没有节假日。而且劳动超时现象严重。特别是不少个体、私营及涉外企业经常让员工加班加点,即使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等国家法定节日不但不放假,就是加班也不发加班报酬。法律规定的加班时限及报酬亦同虚设。长时间的加班严重损害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加班不发加班工资,不但打击了农民工的劳动积极性,而且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法》。
    
     6、社会保险和福利得不到保障。社会保险、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福利设施和种种福利待遇,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它是劳动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宪法和劳动法对此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实际中,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和福利权利普遍没有保障。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个体和私营企业要么不给农民工买社会保险,要么为了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只给少数农民工投保,而且是避重就轻只买一种保险,回避其它险种。调查发现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保障水平普遍较低,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享有程度远远低于当地的职工。
    
     (二)、农民工的政治权利难以实现 
    
     农民工流动性大,而且常年甚至更长时间在外面,他们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往往难以实现。以村委会选举为倒。按《村民选举法》村委会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前提和基础,是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形式。然而,调查发现有80%以上的农民工外出后没有回去参加过村民选举。
    
     (三)、农民工的社会权益得不到重视。
    
     1、社会对农民工的歧视。把进城务工的农民统称为农民工,这一称谓不仅是对民工身份与职业分离的形象描述,而且包了许多特定的含义,是一种歧视称谓。虽然随着农民工在城市经济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城市市民和各级政府对农民工的认识也在不断加强,由当初的简单排斥到部分的认同。但是,社会对农民工的排斥依然存在。
    
     2、农民工的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农民工子女的入学条件得不到与城市居民子女享受同等的待遇。农民工子女异地上学,首先要接受学校的测试,成绩好的才收,不好不能收。有幸被录取的还要交纳高额的借读费。生活水平低、经济条件差的农民工往往只能无奈地把子女送到学习环境差,师资力量薄弱的学校就读,教学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3、农民工及其子女的卫生保健得不到保障,生理需求得不到满足。农民工全家进城打工、生活,由于经济条件的限制,只能挤住在危房、自建或城市边缘的简易住房中,宿舍狭窄封闭,空气混浊,卫生条件差;加上各地卫生保健服务的对象根本就没有纳入农民工,他们的卫生保健工作成了一个无人管、无人问津空地。如:女民工的妇科检查、农民工的流行、传染病的检查,儿童计划免疫等等都得不保障。有的农民工长年单身在外,生理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引发了一些嫖娼、强奸案件;许多在外打工的女孩子,因为见识广了,眼界高了,不想在家乡找对象,因为户口等限制,又难以真正融入城市,找到城里郎君,高不成,低不就,成了大龄女,情感无所依托。有资料表明,农民工已成为城市生存和营养条件差,高死亡率、高发病、接受卫生保健服务不足的弱势人群,成为传染病、性病和艾滋病传播的高危人群。
    
     三、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建议
    
     1、政府及媒体需要加强对农民工的正面宣传,促进农民工与现有城市居民间的良性互动,增加群体间的信任,提升社会资本;
    
     2、利用传统资源。政府及各部门在政策执行上要体现对这种传统资源的重视,并对其进行合理引导,形成“亲帮亲、友帮友、同乡帮同乡”的风险防范机制及非正式的资源配制机制。从根本上破除城乡分割的制度性障碍,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把农民工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义务教育和住房、学校等设施的需求纳入城市公共服务的范围中;
    
     3、加强执法及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权益、人身权益。对使用童工的企业予以重罚。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工资保障准备金制度、欠薪报告公示制度等,切实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为农民工权益保护创造平等的政策环境。
    
     4、要加大力度推动农民工参加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把社会保障制度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全面推开到三资企业、社区服务业、民营企业和个体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侵犯流动妇女劳动权益的行为。
    
     5、探索适用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贯彻落实,建立农民工大病或疾病住院保障机制,为农民工建立相应的社会援助制度,并着力解决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问题;
    
     6、政府及其他社会主体应向农民工提供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如,对农民工加强培训(培训不应仅包括技能培训,还应包括法律、卫生、城市生活知识等),为农民工提供恰当的服务设施(如廉价的住房、医院、学校、娱乐设施等),设立农民工的服务咨询机构(可聘请专业人员为其进行就业、生活方面的指导),成立农民工组织(提升组织资源,增加农民工自己解决自己问题的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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