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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出台劳模管理新办法

凡存在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以及欠缴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这四类“问题”的单位,其负责人不能参加省劳动模范评选,这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近日新出台的《湖北省劳动模范管理暂行办法》中明文规定的。
     据悉,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该省省级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奖励和待遇以及日常管理工作。其中,对省劳模评选的公开公正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即被推荐的省劳模人选,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居民(代表)大会或本人所在村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到群众公认,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行政审核同意后,方可推荐上报,并要在所在单位、市级宣传媒体和省级宣传媒体上进行公示。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办法》正式将进城务工人员列为评选表彰对象,明确将曾荣获军队大军区级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劳模纳入管理范围。
     《暂行办法》强调要充分发挥省劳模的政治优势,吸收他们参加有关经济建设和推进社会进步、加强社会事务管理的会议和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并加强对省劳模的培养。同时,还对离退休省劳模的荣誉津贴,帮扶下岗和生活困难的省劳模,建立养老和医疗保障机制,组织省劳模疗(休)养、考察和培训,以及建立省劳模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等提出相应要求。据悉,湖北省已成立在省政府领导下的省劳模工作办公室,由省政府副秘书长任主任,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并决定从今年起,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省劳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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