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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明年全面启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从明年1月1日起,吉林省将全面启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该省职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为:吉林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这些用人单位均应为其职工、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雇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明确了四项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一是享受生育津贴。除对享受生育津贴的标准、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外,还强调了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二是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三是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四是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另外还规定,参保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据介绍,明年将启动的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从制度设计和安排上,强调了与医疗保险同步推进,保证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缴费办法和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保持一致,实现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统一参保、统一缴费、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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