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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下发机构编制中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

吉林省纪委、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监察厅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对机构编制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制定对机构编制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在吉林省尚属首次。从今年开始,各级党政机关如出现私自增设机构和领导人数、擅自加挂机构牌子等违反机构管理规定等行为,该部门的主要领导最高将被处于撤职处分。
    
     1、规定:禁止为超编领导核工资
    
     违反规定、超越审批权限进行增设机构、加挂机构牌子、改变机构名称;挤占、挪用人员编制;提高机构规格待遇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规格;超职数限额配备领导干部;增加编制或者落编减员等行为,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将追究责任。
    
     自行扩大或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擅自变更事业单位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超越审批权限增设或撤并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超职数限额配备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或非领导职务人员及所属单位领导干部;为超编人员、超职数配备的领导核定工资、拨付经费、办理社会保险等行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将进行责任追究。
    
     2、处罚:情节严重主管领导要撤职
    
     对所有这些违规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集体研究决定的,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对违规违纪行为纠正不力或者拒不纠正,以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造成严重后果可恶劣影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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