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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对国有企业内部退养职工实行社会代管

记者近日从吉林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获悉,为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维护企业职工切身利益,该省将对国有企业改制期间内部退养职工实行社会代管。
    
     据了解,对2004年经吉林省国企改革领导小组确定改制的816户国有工业企业中,无能力对职工实施保
     障管理的企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内部退养职工要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社会代管。省直企业内部退养职工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代管。
    
     代管的项目和标准为:1、代发基本生活费。标准为所在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内退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以2004年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失业保险费以本人基本生活费为缴费基数缴纳,缴费比例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内退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现行规定一次足额缴纳;3、代管内退职工档案。实行社会代管的企业内退职工,其档案在办理代管手续时交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经当地政府批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参照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管理费。档案管理费按内退职工实际代管年限,从企业改革成本中一次性支付;4、代办内退职工退休手续。内退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通知职工本人并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
    
     所需资金筹集原则和方法是,为企业内退职工发放的基本生活费、代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分别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筹集三分之一、失业保险或社会筹集三分之一、同级财政筹集三分之一。具体筹集方法: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筹集的三分之一部分,由当地改制办协调有关企业,从改革成本中一次性缴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确无能力筹集的企业,经当地改制办、劳动保障、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认定后,由同级财政负担;失业保险或社会筹集的三分之一部分,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安排落实;同级财政筹集的三分之一部分,每年年底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提出下一年所需资金的预算报同级财政,由同级财政定期将所需资金划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费用实行单独建帐和管理并接受审计监督。
    
     为了做好企业内退职工代管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可设立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建立相关管理制度。代管机构主要负责:签订代管协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资金筹足的前提下与企业或主管部门签订代管协议;建立企业内退职工基本信息数据库。代管后要实行单独管理,记录缴费信息,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费,并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企业内退职工人事档案。办理内退职工退休手续。档案移交社会保险经办企业退休人员档案中心管理;企业内退职工实行社区管理、比照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形式,将代管的企业内退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内退职工在代管期间死亡的,由代管机构负责发放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费用由代管费用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给予补助。代管机构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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