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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需工会选派职工代表

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上午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 》的说明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
    
     据了解,该条例是根据《劳动法》和《工会法》的规定,为规范本市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行为,协调劳动关系,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 》第八条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未建立工会的,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协商代表担任。工会主席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 》中还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本单位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适用本条例。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应当在收到集体协商要求之日起2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集体协商;一方就劳动报酬、劳动条件、裁减人员等事项要求集体协商的,另一方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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