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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突破协商“瓶颈”是关键

有了劳动合同,还要集体合同吗?在集体合同工作中,经常能遇到这样的质疑。事实上,针对性弱、实效性不强,已成为当前集体合同工作的一大“软肋”。而集体协商不充分,导致合同文本过于原则,缺乏企业特点和可操作的量化标准,则是“集体合同没多大用处”的主要原因。走过场使合同效力“打折”
    
     集体协商是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关键和基础,因为集体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双方反复“谈判”、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的。可以说,集体协商直接决定着集体合同的质量和效力。
    
     但在我国,集体协商恰恰是集体合同制度中的薄弱环节,集体协商流于形式走过场的现象十分突出。据了解,不少企业的集体合同根本就没经过协商,企业主往往对付了事;有的集体合同内容不是照抄样本合同就是照抄法规条文,大而无当,缺乏可操作性;有的企业签订了集体合同,工人都不知道;个别企业甚至对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等等。
    
     正因如此,许多集体合同的效力被大打折扣,难以得到有效履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的劳动争议时,集体合同便陷入形同虚设的尴尬处境。有关专家由此指出,绝不能以我国目前签订集体合同的数量来衡量集体合同制度的成就。协商质量亟待提升
    
     那么,怎样才能有效地提升集体协商的质量呢?
    
     培育真正意义上的协商主体是首当其冲的。特别是作为劳动者一方的代表———工会,必须正确坚持在党的领导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敢于在市场化的劳动关系中真正表达和维护会员群众的合法权益。
    
     集体合同方面的法规也亟待建立健全,以确保集体协商在内容、程序、责任上有明确的制度设计。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集体协商的专门法规,如《劳动法》仅对集体协商作了原则性规定;《集体合同规定》虽然有规定,但只规定了企业一级的集体协商,关于行业、产业等其他层次则没有规定,而且没有明确责任问题,已远远难以适应集体协商的现实需要。
    
     所以,根据不同经济成分、不同规模类型、不同经营状况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集体协商的内容,以增强协商和合同的针对性。近年来各级工会针对工资、工时、安全卫生等进行单项集体协商、签订单项集体合同的做法,大大增强了合同的实效性。有关法律需衔接和完善
    
     依法办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最有效的工作方式。但在推动集体协商中,法律衔接的不紧密和不完善问题十分突出。
    
     比如,《工会法》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一方提出平等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无故拒绝。《劳动法》规定是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而《企业法》、《公司法》规定企业分配方案和办法由企业或董事会和股东会决定。法律上的不一致,增加了集体协商工作的难度。
    
     此外,一些业内人士还建议,国家应立法明确用人单位在集体协商中提供有关信息的责任,以确保劳动双方协商的平等。因为信息的不对等是导致劳动者处于弱势的主要因素。《集体合同规定》虽然规定“在不违反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涉及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协商双方有义务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或资料”,但仍显模糊,难以对用人单位起到有力的约束作用。
    
     有专家指出,集体协商不能“太轻松”,只有协商成为“一个非常艰难、充满斗争和讨价还价的过程”,集体合同才能真正成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劳动关系的稳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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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合同制度起源于十八世纪的欧洲。1871年英国《工会法》首次承认工会有代表职工与雇主谈判并签订集体合同的权利,至今已有100多年的历史。
    
     一般而言,签订集体合同主要有以下程序:———在集体协商的基础上制定集体合同草案。即由企业行政与工会的代表就劳动者关注的劳动经济权益问题进行集体协商,在此基础上共同草拟集体合同草案。草案内容主要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与卫生等11项内容,也可根据实际确定其中的单项内容开展。
    
     ———劳动关系双方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即发动劳动关系双方对草案进行讨论、修改、补充,直至最后达成共识通过为止,以使集体合同真正为劳动关系双方所接受。
    
     ———批准、审查。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集体合同规定》第15条规定履行签字程序,并在七日内由企业一方将集体合同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审查;企业工会同时报送上级工会,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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