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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内部员工相恋女工恋爱被辞退

今年24岁的杨华(化名)在天津一家网络公司工作。工作中,她和一位同事产生了感情,并明确了恋爱关系。可就在她沉浸在幸福之中时,公司人事主管突然找到她,要她写报告自动辞职。这大大出乎杨华的意料。
    
     人事主管说,公司有规定,恋爱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双方不能同时在一个公司工作,而杨华在劳动合同中承诺“遵守公司规定”,所以公司有权解除与杨华的劳动合同。虽然杨华感到很委屈,但最后还是黯然离开了这家公司。
    
     天津市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介绍说,许多用工单位都有类似的规定。不少年轻人在日常工作的相处中产生感情,而被认为是违反了“公司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不少当事人也因此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这位工作人员说,《劳动法》里并没有任何关于劳动者在同一单位恋爱被禁止的规定,以公司自定的内部规定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作法无法律根据。
    
     用人单位为何禁止公司员工恋爱并结婚?在天津,记者采访了几家大公司的人事部门,基本的回答是“源于国际惯例”、“源于海外母公司”。他们认为禁止婚恋没有什么不妥。一家贸易公司的人事主管说,公司员工之间谈恋爱,可能会影响同事关系、上下级关系,最终会影响工作效率。所以,公司要求二人中必须有1人离开公司。
    
     员工之间婚恋会影响公司利益吗?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社会学博士徐展。“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夫妻在同一单位工作,工作上比翼双飞,成为事业伉俪。”他说,现在各种新兴企业中年轻员工较多,年龄接近,相处融洽便很容易形成恋爱、婚姻关系,这也是正常现象,用人单位完全没必要担心“内部恋爱”、“内部婚姻”会影响工作。
    
     一位资深律师认为,就杨华的案例而言,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笼统地规定“遵守公司规定”,而所谓“公司规定”可以任意新定和更改,这种做法是不对的,这样的合同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根据无效条款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行为,杨华完全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自己的权利。再者,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也没有任何法律对恋爱有禁止性规定。所以,用人单位把劳动者的劳动权和婚姻自由权、恋爱权对立起来,是不折不扣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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