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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连云港残疾人就业不达标单位需缴保障金

笔者近日从市地税部门了解到,按照新修订的管理办法,从今年起,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比例的单位,均需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我市还对哪些单位可以减、免、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作出最新规定。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各单位应于3月11日至4月10日到市或区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年审,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在规定的征缴期限内,到地税机关缴纳保障金(机关、事业单位可以到所在地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缴纳)。同时,对遭受自然灾害、企业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经认定后可缓缴或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期满后如数补缴。
    
     另外,按规定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确因资金暂时困难可申请办理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但须提交缓缴期内的缴款计划,报经市或区、县残疾入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执行。
    
     应当缴纳保障金的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足额缴纳的,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将限期缴纳,并从欠款之日起,按日加收5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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