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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劳动用工将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全省第一家以政府名义出台的《镇江市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将从12月1日起施行,据了解,就业(失业)登记将使劳动用工行为得到规范,并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劳动者利益。
     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包括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录用登记备案管理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登记备案管理,涵盖了劳动者失业-就业-再失业-再就业的各个环节。根据这项办法,包括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农村劳动力和外地来镇务工人员等在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身体健康且有就业要求的劳动力,都应当进行就业(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登记证》。
    
     根据新办法,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录用登记备案手续,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及缴费手续,从而确定劳动者的就业状况。
    
     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凭《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有关证明到相应的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自主就业登记备案手续。
    
     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于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凭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办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登记备案手续。用人单位为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通知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据介绍,近几年到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就业(失业)登记的人员逐年增多。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不仅可以使劳动保障部门掌握到劳动用工情况,而且可以使得企业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的权益能得到更好地保护。
    
     劳动保障部门将负责劳动用工登记备案管理监督检查,并依法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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