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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构筑劳动者权益“保护网”

3月28日,省劳动保障厅通过“江苏劳动保障网”举行劳动工资政策在线解答活动,受到很多网民关注。大家关心的热点集中在劳动合同的订立、工资支付的规范以及利用计件工资压低工资等三大问题,省劳动保障厅劳动工资处郁桂萍处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我省已基本构筑起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漠,劳动者对法律法规不熟悉,不懂得如何维权,是当前这些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下一步全省将加大执行法规的力度,加紧构筑劳动者权益保护网。
    
     据了解,《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经省人大十届六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经省人大十届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集体合同条例》经省人大十届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郁桂萍说,这三部地方法规紧扣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的关键环节,立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着眼于“劳动合同是基础,工资支付是核心,集体合同是手段”的三者关系,构建了我省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工资工作的法律框架和基本规范,具有较为鲜明的地方特色。按照《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都应当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用人单位使用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应当在劳动者第一个工作日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说起这个规定,郁处长介绍说,当初制定条例征求意见时,几乎没有一家企业同意这一条,但他们还是把这定了下来。在此之前,我省就有过上班工作第一天就发生工伤的事,如果法规规定工作三日内或者十日内订立劳动合同,则在这个问题上就会产生一些争议,致使劳动者权益保护受到阻碍。“先小人,后君子”,劳动合同对劳动者而言,是权益保障的“先锋”。
    
     然而,就有一些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郁处长说,此前南京某企业有100多员工不愿签订合同,他们事先有“跳槽”的想法。事实上,即使想离开单位,根据规定,如果不存在竞业限制和商业秘密,提前30天通知单位即可解除合同,而不必担心缴纳违约金。而新条例规定,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录用。签订一纸劳动合同,哪怕只有几条,客观上就都已经把国家规定的用工双方的基本权利义务囊括进去,如果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文,则自合同订立时起就是“无效条款”,从而成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而如果没有这一纸劳动合同,在认定劳动关系问题上则要费一番周折,维权就显得不及时而且没有依据。
    
     当前,农民工市场上还存在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比如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工资标准,没有及时拿到工资报酬。郁处长介绍说,根据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低于标准的企业首先要补偿没有“达标”的那部分,同时还可视情节情况支付给劳动者1 5倍的赔偿金。而对于工资拖欠问题,省里就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建筑业进行过规定,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建筑企业每月至少预付一次工资,每次预付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半年至少结算一次,每年1月10日之前必须结清上年度的全部工资。她还特别强调,农民工作为劳动者,在身份、地位上与其他劳动者是一致的,我省所有关于劳动者的条例都适用于农民工。这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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